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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確定影片由誰執導是廠方的行政權力。影片的著作權屬於廠方,廠方有權決定張澤宇是否署名或影片如何署名。也就是說,這是北影廠的內部事務。
但主張受理此案的同志則認為,儘管電影廠任命導演是一種行政關係,但作品被導演創作出來後,作品與導演的關係就是作品與作者的關係,是父與子的關係,它基於創作事實而產生,不是依靠行政命令就可以改變這一事實的。作為一個單位,有權取消一個人的工作資格,卻無權剝奪一個人的作者資格。
不同的觀點在法庭上展開了一場激烈爭論。
張澤宇的代理人、著名律師劉春田向爭論的對方及社會,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僅僅因為一個導演的品德上可能有瑕疵,就可以否認他的創作,用行政命令剝奪他的民事權利嗎?是不是任何行政機關、主管單位、法人、團體都可以任意剝奪作者的著作權?”
儘管這個案子遲遲沒有最後判決,但它在著作權法起草小組中引起震動。他們組織電影界有關人士討論,最後確認導演是創作,確認了導演的署名權,由此產生了著作權法的第十五條規定。這條規定指出:“電影、電視、錄影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製等作者享有署名權。”
與此案類似的另一場著作權糾紛風波,也發生在北京電影製片廠內部。這就是著名劇作家蘇叔陽和彭名燕訴其單位侵權案。
1988年春節過後,一部由北京電影製片廠演員劇團演出的電視片《群星薈萃,風華正茂》即將在中央電視臺播出。電視片字幕上署名的“集體創作”四個字引起蘇叔陽、彭名燕的強烈不滿。哪裡是什麼“集體創作”?電視片的指令碼本來是他們兩個編寫的。他們當初定的片名是《從春天到春天》,稿子交給領導以後就再也沒有應邀參與修改和拍攝,沒想到,片名變了,內容變了,風格變了,署名也變了。
單位與個人(2)
他們向北京市版權處提出申訴,指出不經作者同意就更換內容,剝奪作者署名權,這不僅是破壞了原作的完整性,而且是竊取了作者的勞動成果。他們請求版權處對此作出裁決。
但是,北影廠的同志對版權處的介入覺得不可理解。他們說:“你們怎麼管得那麼寬呢!他倆是我們劇團的人,這事是我們單位的事,與你們版權處有什麼關係?”
當然是有關係的。因為它涉及到著作權,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是作者個人的權利。不僅我們的司法機關要保護作者的權利,國家的版權行政機關也要保護作者的權利。版權處正是由於負有這樣神聖的使命才設立的。
但是,版權處與電影廠的交涉很困難。困難不僅在於要耐心地做廠領導的思想工作,還要做一些演員的思想工作。
為此,版權處處長劉東威專門去了北影廠。事先說好,只找幾位演員開個座談會,交換一下意見。沒想到,演員呼啦啦擁來一大撥。
座談會的氣氛一下子變得緊張起來。
在這之前,版權處已經做通了廠領導的思想工作。廠領導承認事先不給作者打招呼就修改指令碼內容、改變電視片署名是工作上的疏忽,並同意向作者支付稿酬。但這位領導回廠之後,演員劇團就炸開了鍋。一些演員罵蘇叔陽、彭名燕“壞了一鍋粥”。
聽說版權處的同志來了,一些演員便擁進來要評個理,一個個氣呼呼的。
一位中年演員很不客氣地說:“這事,你們不該管。這純屬我們廠內部的問題。他們有什麼理由告狀?這種行為不道德!”
另一位演員說:“節目裡添了不少內容,是我們演員創作的。這節目已經不是他們的東西了。我們歷經磨難,你們知道嗎?”
還有一位演員說:“給他們道歉?給他們報酬?他們有什麼理由要?他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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