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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第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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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潭。這對一直尋求走進國際社會的中國來說無疑是一個惡兆。

艱苦的談判倒是使中方代表更清醒地認識到一個痛苦的但卻是明白無誤的事實:整個世界正在越來越緊密地聯成一片。國際社會建立了通行的規則,中國要真正走進世界,就必須按照國際標準,執行國際規則,遵守國際慣例,在這個基礎上使中國與世界實現“對接”。在這個問題上,不要期望別人來遷就我們,而需要我們一步步地朝國際標準靠攏。這種靠攏實際上是歷史的進步。為了這種進步,我們必須付出代價,除此,別無選擇。

1992年1月1 日,中國代表團團長###和美國貿易代表希爾斯這兩位女性在《中美智慧財產權備忘錄》上簽字。長達兩年零八個月的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最終有了結果。

根據此項備忘錄,美國從簽字之日起中止對中國發起的調查,並取消把中國指定為“重點國家”。美國方面作出承諾,修改專利法,在計算機軟體追溯保護期限等問題上作出讓步。中國方面則承諾,按照國際標準修改現行專利法,延長計算機軟體保護期限,在年內透過法律程式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並爭取在1993年內加入保護音像製品版權的《日內瓦唱片公約》。

世界輿論普遍歡迎中美之間達成的這一協議。臺灣也對協議表示支援。備忘錄簽署的當天下午,香港股票市場上的恒生指數發生了戲劇性變化,從本週最低的點猛增到;勁增點。

中美雙方都大大地鬆了一口氣。

中國朝版權保護國際標準前進了一大步。

國際與國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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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版權保護水平朝國際標準看齊,是實行對外開放、擴大國際交往的迫切需要,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果僅僅作出這樣的解釋,就會帶來一系列的複雜的國內矛盾。

一個十分現實的問題:對外國人的作品按照國際標準進行保護,對中國人的作品按什麼標準進行保護?如果對外國人和中國人分別使用高低不同的兩個標準,那就會不僅僅在版權保護的水平上,而且在民族心理上造成不良的影響。如一位版權專家所說的:“那會使人產生中國人不如外國人值錢的民族自卑心理。”

能不能對國內作者的作品也同樣按照國際標準進行保護呢?

我們的主觀願望如此。

但是,我們的立法者很難下決心做到“一步到位”。因為它受到了國情的制約,不僅受到文化心態的制約,而且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

這就使我們處在兩難的境地。

這也是立法者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

按照國際慣例,音樂作品的每一次使用,使用者都應當向作品的創作者支付報酬。但在我們國家,即使是在著作權法頒佈實施後的日子裡,電臺、電視臺也不向作者付酬。

一位著名音樂家與一位廣播電視工作者為此展開了一場長期的針鋒相對的爭辯。

音樂家:電視臺播放音樂作品不給作者付酬,這完全違背了著作權法的原則。

電視臺:我想給你錢,但我有錢嗎?國家財政撥給我們那點錢,連維修裝置都不夠。坦率地說:我沒有錢給你。

音樂家:在國外,播放一次音樂作品就給一次報酬。國際慣例如此。

電視臺:我們是中國,是一個窮國。也許幾十年後國家富了,上面給電視臺的錢多了,我可以付給,但現在不行。

音樂家:現在窮,不一定付那麼多,哪怕播一次付一塊錢呢!你總得有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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