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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第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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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開放港口的專著,根據長期的知識積累於1980年上半年寫成了草稿。他拿著草稿到交通部水運局港口處徵求意見。港口處委託他將草稿修改成一本正式的我國對外介紹港口的書出版。

他獨自完成了這部書的寫作,交給單位後,又回到原崗位從事原來的課題研究。

過了一段時間,他在外地出差時看到了這部書。但書上沒有他的署名。署名為交通部海洋運輸局港口處和內河運輸局港口處編寫。而且,他既沒有得到樣書,也沒有得到稿酬。

這事使他非常惱火。想想蒐集資料的時候,他曾自費考察港口花了不少錢。想想寫書的時候,妻子、孩子都被動員起來抄稿子。但現在,這成果似乎與自己毫無關係了!

儘管為這本書打官司會冒著得罪領導的風險,會受到一些人的白眼,他還是決定告狀。他實在咽不下這口氣!

可是這口氣他只得獨自嚥下去。

港口處的同志遞交的一份答辯材料說,交通部曾於1972年組織水運所幾位同志編寫過一本《中國海港概況》,編寫人員均無稿酬。言外之意;你是為單位做事,怎麼個人能要好處?別人不要,你施××為什麼就要?

答辯還稱,施××編寫此書時,由港口處提供了各港口的準確資料和其他資料。交通部財務局曾借他五千元錢作出差和購置物品之用。他購買照相器材等費用也由財務局報銷。初稿完成後,由交通部發中央各部委、各港口徵求意見。此後,水運局又幾次召開會議,議定寫法、保密及出版方面的事宜。最後,由部保密委員會審查,經部長簽發,才正式出版。

這就是說,這本書的出版已不完全是作者個人的事情,而是體現了交通部的意志。

版權處在調查此案的時候,也確實發現了一些有利於港口處的證據,其中有交通部下發的《關於編印對外介紹的港口資料的通知》、交通部將此書編寫納入水運所工作計劃的檔案、有關此書編寫、出版的會議記錄。

據此,版權處認為,《中國對外港口》一書屬於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單位所有。但同時指出,作者在編寫過程中確實按照交通部組織的意圖做了大量的蒐集、編寫和匯總工作,對作者的勞動,應當有所報償。為保護和調動職務作品創作者的積極性,建議交通部付給作者部分報酬和樣書。

應當說,版權處的這個裁決考慮到了作者的勞動及應當享有的權利,其中包含著對那種完全無視作者勞動的作法的一種批評。而施研究員進一步要求得到署名權。這個要求是並不過分的,卻未能實現。

他向北京市東城區法院起訴,敗訴!

他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敗訴!0

法院認為,他完全是按照交通部交給的任務和提出的要求,根據單位提供的資料和其他方便寫成這部書的,因此,屬於職務作品。

職務作品就不能署上真正作者的名字嗎?就不應該給作者以報酬嗎?就不能讓作者享有著作權或部分著作權嗎?那時候,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既然你是為單位裡做事,就不該再要求個人的權利。

現在,回過頭來,按著作權法的精神重新稽核這個案子,就發現其判決是有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了。北京市中級法院的同志也這樣說:“這個案件的處理,如果是在著作權法生效之後,可能會有一些變化。除了報酬和樣書外,署名問題怎麼解決?是否應該視這位幹部為作者,署上他的姓名?這是應當考慮的。”

作者與作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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