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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第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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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國家,我們把一切能收歸國有的東西都收了過來,現在有什麼必要專門制定一項法律來確定把版權給予作者呢?

道理其實是非常簡單的:作者是作品的創造者,是一切文學藝術和科技文化的源泉。沒有作者的創作,任何作品的使用都只能是一句空話。如果你不想讓國家成為文化沙漠.就必須保護這個源泉。

使用者與創作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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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作家協會作家權益保障委員會提供的情況,該委員會自1986年成立以後調解的版權糾紛中,屬於出版社、雜誌社、報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作品使用者侵犯作家權益引起的糾紛,佔一半以上。在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地版權行政機關受理的版權官司中,此類糾紛也佔有相當大的比重。

這是中國的國情。我們的作品使用單位都是國家的公有制企事業單位,這就容易使他們在對待作者的態度上居高臨下。他們有一種錯覺:我是代表國家使用作品的,你作為個人,應當服從國家的需要。我對你的作品隨意採用,是理所當然的;你對國家奉獻自己的作品,是不該討價還價的。在他們看來,一部作品一旦產生,作者就應當允許使用單位隨意拿。

著名作家蔣子龍講了他遇到的一件事:那是1986年,他到上海的金山開會,在會上遇到某出版社的一位編輯。

編輯說:“我送給你一本書吧。”

蔣子龍拿到書後十分驚訝,因為那本書的書名叫《蔣子龍代表作》。

自己的代表作,自己卻不知道。

他說:“這是我的書嗎?我根本不知道出版過這本書。”

開啟書的扉頁,上面有這樣的題辭:“蔣子龍同志存。”下面簽著責任編輯的名字。蔣子龍鬆了口氣:這不是我的書,大概是批評我的專著。於是就轉為感動,就感謝編輯的贈書。

但是,再翻下去,他發現書中除了一篇別人寫的介紹文章,其餘三十多萬字全是從他幾年中所寫的小說中選出來的。“原來還是我的書!不知該感謝編輯,還是該埋怨編輯。”

事後,他請求編輯再寄幾本樣書,結果寄來一本書,扉頁上又題了辭讓他“存”。附信說編輯把自己的存書寄給他:“夠意思的吧!”

過了半年,蔣子龍忽然接到該社寄來的一張匯款單,二百元,還有一個零頭。他把匯款單退了回去,因為匯款單上沒有註明這筆錢的來由。他在退回時也打了一個“啞迷”,寫了幾個字:“不知是什麼款項,本人不敢受領。”

這期間,蔣子龍把這番遭遇向中國作協作了彙報。作協作為一件侵犯作家權益的事例進行調查。這下,便把責任編輯得罪了。

蔣子龍說:“想不到來了信,開口稱呼‘名震中外的大作家’——不知怎麼挖苦才能解他心頭之氣。‘現在恐怕不止一個萬元戶了’; 居然還要‘告狀’; ‘還嫌稿費少。不是與靈魂工程師的名稱不太符了嗎?’信末氣勢洶洶地威脅說:‘沒有大作家的支援,我們出版社也不打算散夥!! ! ’結尾三個警歎號。這就奇怪了,是你偷了人家的書,不是我蔣子龍求了你們。”

到底是不是出版社“偷”了蔣子龍的書?出版社對此有不同意見。在筆者介入這樁糾紛之後,出版社曾派人找到我的辦公室作出解釋。他們說,出書前曾透過別的渠道徵得過蔣子龍的同意,可能他把這件事忘了。

可以撇開作者的發表權不說,那麼稿酬呢?三十多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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