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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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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要不然到時候一下沒適應過來,犯了其中某一條……哼哼!”

雲錚喜歡大秦的傲然,喜歡大唐的胸襟,然而作為一個軍事世家的嫡系繼承人,他更希望在自己一手帶出的軍隊中貫徹前世歷史裡頭普魯士軍隊一般的嚴謹。

依然是學法律出身造成的後遺症,雲錚即便有一個天下聞名的父帥,卻仍然堅信一個優秀的制度勝過一名天才的領袖。

制度,在雲錚看來,是高於一切的。他重視制度,但制度的制定,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法律,從根本上來說,就是制度,就是對社會個體(人的行為做出的規範。

無論中外,如何治理國家這個問題,都是以制度論,譬如戰國諸子百家學說就是圍繞這一問題興起。孔子說過以“禮”治國。他的這個“禮”,就是“制度”,這一點是很顯然的。那麼是什麼制度呢?從《四書》、《周禮》、《儀禮》、《禮記》四部儒家聖經來看,儒家學說的“禮”是鍋大雜燴。它包括法律、儀式、禮節以及衣食住行的行為規範和動作標準。到了荀子時代,就有了新的變化。荀子強調了“禮”的法律方面的意義。他在《勸學第一》中說道:“禮者,法之大兮,類之綱紀也。”意思是說:《禮》是記載法律的總則,是依法處事的準繩。

孔聖人的以“禮”治國,到了孟子的學說中變成了“以德治國”。他的基礎是“人性本善”,人是可以透過教化來改造的。關於“人性本善”與“人性本惡”,雲錚知道一場著名的辯論賽,這個題目是當年新加坡大專辯論會決賽的辯論題。雖然復旦大學隊以反方“人性本惡”贏得了冠軍,但就“人性本善”與“人性本惡”爭論並沒有結束。依他的理解,認為“人性本善”中的“善”,不是與“善惡”相對應的“善”,應該是“白紙”,是“中立”的意思。即沒有善惡之分。“人之初,性本善”,理解為:人最初的狀態,就等同於一張白紙,是中性的。

西方文明中對人性的本質的探討比較多。天主教、基督教的“原罪論”就是一個涉及人本質範疇的概念。當初亞當和夏娃在伊甸園中,違背了上帝的旨意,犯下了罪行,被逐出伊甸園。從此,人就有了生老病死、善惡美醜、七情六慾。後來的世人一來到這個世界就是受苦,就是要贖罪,死了以後才能回到上帝的身邊。西方的思想家們也研究個這些問題。盧梭認為原始孤立的野蠻人,他想行惡和行善,沒有物件,無從做起。應該是一箇中性的人。而一旦結成了團體,有了相互依賴,就有了相互利用。強壯的發揮體力的優勢,體弱的發揮智力優勢,體力智力都不怎麼樣的就在最底層。不平等就產生了,不平等的基礎就形成了。他還指出,這種不平等及其基礎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地被強化。

那麼,問題在哪裡呢?在於制度,在於制度設計的出發點錯了。雲錚在大學所學到的法律,應該說是歷史上法家思想的繼承和發展,但受西方近代的立法思想影響更大一些。西方的立法思想和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和基礎,就是人性本惡。這一點與中國有區別。中國的立法思想和制度設計,還是受到“人性本善”的“潛意識”的支配,認為無憑無椐就主動去懷疑一個人品質不好,是不道德的,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是一個正人君子不應該做的。因而,即使學習借鑑了西方立法思想和制度設計上的一些東西,做起來也是羞羞答答,猶抱琵琶半遮面,好像自己做了虧心事一樣。可想而知,這樣一種心態立出來的法、設計出來的制度,其漏洞之多了。對人性的認識不夠充分,對立法和制度設計出發點,就是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就是要假定每一個人都有可能利用制度漏洞和鑽法律空子的認識不到位。一個人不管是官還是民,不管是立法者還是執法者和違法者,不管是官大還是官小,不管是在官場還是商場、賽場,都是法律、制度要防範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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