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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遊戲競技 > 閒談莫論他人非下一句是什麼 > 第29部分

第29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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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說法,恐怕要傷某些人的“民族感情”。為穩妥起見,我再做一次文抄公——“在近一百年的時間裡,清政府先後制定過……規範西方人行為的各種章程,從西方人的飲食起居,直到性生活,事無鉅細,悉數包括……中國人可以把私自入華的西洋商人作為匪徒全部剿滅,可以把西方派往中國的使節關進中國監獄,甚至去北京申冤的外國商人都會遭到被拘禁的命運。1787年曾在中國作過短暫停留的法國人拉佩魯斯後來寫到:‘人們在歐洲喝到的每一杯茶,無不滲透著在廣東購茶的商人蒙受的恥辱……’康有為在評價這一階段的中西關係時,也認為‘當時之中國,何其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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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在河谷中的穿行(4)

應該說,作者列舉的這些歷史事實,並不需要太複雜的搜尋;清政府那些“四查”、“五事”、“六條”、“八條”之類的“防夷章程”,歷史學家們恐怕早就一清二楚。那麼,是什麼力量讓他們要對此視而不見、諱莫如深,這樣做的結果又是什麼呢?

把對手漫畫化、妖魔化,既解氣,又煽情,最容易將災難中的怨憤引向敵人,對於搞“同仇敵愾”一類的戰時之需,確實很有用。但如果勾畫得太起勁、煽惑得太忘情,把宣傳的需要當成了客觀的事實,甚至就拿它當“歷史經驗”一代代傳將下去,那可就危險得很!如果大院裡有這麼一家人,開始時以鄰為壑,甚至一概把別人看成“鬼子”;待到打不過了,又忙不迭地叩頭作揖喊“大人”,然後關起門來自說自話:“都他媽是些豺狼虎豹!”——我們看在眼裡,會作何想?這一家子的命運,好得了嗎?

別以為這是說笑話。打這個比方時,我心裡在流淚……

六 王毅、朱文萍:《“非法之法”與威權社會》

法條如篦,並不就是法治社會;憲法文字的印行,也絕不等於憲政體制的降生。國民黨在大陸的表演和“四人幫”在“文革”中的橫行,是歷史和現實對我們最切近、最生動的提醒,有些人好像忘得太快,那就看看這篇文章吧!

一切程序都需要一個起點,這是不錯的;但這種必須並不能成為慌不擇路的理由。如果將一紙具文的標榜,當成循名責實的憑據,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這篇文章只有短短的萬把字,卻遠引中世紀的西歐、公元前的羅馬,逆溯清政府的《欽定憲法大綱》、明嘉靖的“侍郎拶得尚書叫”的案例,縱橫比照條律和實情,深入剖析辦案細節,讓我們對“非法之法不是法”的概念,認識得無比清晰。那一段“堂堂刑部尚書顏頤壽不勝毒刑,只好拼命磕頭求饒,並哀告‘爺爺饒我’!”的故事,那一段“品級低下的官員只因有了皇帝撐腰,就可以將國家最高法官用酷刑折磨得哀號不已”的感慨,應該能讓那些以胡適、雷震為“真正的知識分子的楷模”的書生們,稍稍清醒一些吧?

把“非法之法”作為討論“憲政民主”的出發點,無異於把矇眼布當成了進軍旗。一面迎向捆綁自己的繩索,一面歡呼有了可以舞弄的綵帶——在這樣的謬誤下,什麼對憲法文詞的較真,對“法不違憲”的強調,對“憲法法院”的呼喚,到底是些東西?

與彷彿清晰可見、實則水月鏡花的法條相比,那似乎亂麻一團的“力量的對峙”,才是法治社會的真正起點。當社會的力量對比還是一面倒的“萬法歸宗”,當各級行政的有效性還必須“由上而下的組織實施”時,欲求法治者的首要任務,是宣傳多元的理念、促進力量的制衡,而不是急吼吼地就要“釐清秩序”、“恪守規則”、“完善憲法規定”、“普及法律意識”……沒有內生的基礎,任何苦心的建構都徒勞無益——如果不是適得其反的話。

當秩序和規則都還在阻遏、壓制一元化向多元化的程序時,只有暫時的混亂,才能動搖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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