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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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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倫理,小之至於個人,大之至於國際,亦有一以貫之之術乎?”胡適對曰:“其唯一致乎?一致者,不獨個人之言行一致。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此孔子所謂‘恕’也,耶氏所謂‘金律’也,康德(Kant)所謂‘無條件之命令’也。”胡適和訥博士討論的問題不意竟是當今國際政治中最繁難對付的問題,或者,這個問題早在百十年前就困擾美國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固然是“恕”的一種表達,可是在孔子那裡,它還有另外一種表達,即“己欲立而立人”。這是不是說,自己站了起來,也一定要使別人站起來,假如別人想蹲著呢?比如美國是自由國家,它可以不可以哪怕是用戰爭手段逼那些不自由的國家也自由,是所謂輸出自由。這是一個極為麻煩的問題,諒年輕的胡適雖然有興趣,這個問題也行之無遠。日記最後,胡適繼續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排比為“斯賓塞所謂‘公道之律’也,密爾所謂‘自由以勿侵他人之自由為界’也。”

打住一下,不妨把胡適和魯迅對自由的表述放在一起比對,這或許是一件有意味的事:

“自由以勿侵他人之自由為界”。

“蓋謂凡一個人,其思想行為,必以己為中樞,亦以己為終極:即立我性為絕對之自由者也。”

第一種自由姓胡,它是自由主義的;後一種自由姓魯,它是反自由主義的。天下自由不一家,於此可見,以後切勿一見自由就親親熱熱地說是自由主義。要而言,自由主義的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有“權界”的(即權利的界限),一位美國###官說得形象:你有揮舞手臂的自由,但必須止於別人的鼻樑之前。魯迅的自由是隨心所欲的,絕對的,它沒有任何權界的自律。其後果,是你有了揮舞手臂的自由,但別人的鼻樑卻不免遭殃。因此,在比較的意義上,胡適的自由是“每個人”的自由,而魯迅的自由是“一個人”的自由。1914年胡適對自由進行表達時是23歲,1907年魯迅表達此一自由時是26歲,都是年輕人,但留學背景不同,汲取資源有異,所以以後,胡適成了個自由主義者不奇怪,就像魯迅走上反自由主義的道路也不奇怪。

以上是個插曲,如果回到胡適當時語境,他把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解釋為密爾的“自由以勿侵他人之自由為界”,畢竟有所差池。一個是叫你不要做什麼,一個是要你做什麼時需要注意什麼,兩者論述的情況不一樣,也對不上。

稍前於此,胡適另有過一次大談自由的機會。那是胡適往遊哈佛時,哈大留學生孫恆來訪,兩人談興正濃。孫恆認為中國的問題就在於國人“不知自由平等之益”,而這是“救國金丹”。但胡適聽了大不以為然。他認為中國“病不在於無自由平等之所說,乃在不知諸字之真諦。”這層意思固然好,很顯然,以上胡魯各論自由,其中一個就不明自由的真諦所在。但,哈佛的孫君卻未必不明白,畢竟人在美國,自由主義是感同身受。胡適是否自我發揮了。在胡適看來,今人所持的自由平等,已不同於18世紀學者所持的自由平等了。比如平等,18世紀只是“人生而平等”,但,“人生有賢愚能否,有生而癲狂者,神經鈍廢者,有生具慧資者,又安得謂為平等也?”因此,19世紀的平等乃是“處法律之下則平等”,此即今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於自由,18世紀也只是“人生而自由”,太簡單,而“今之所謂自由者,一人之自由,以他人之自由為界”。這固然是自由的進化,但不僅到密爾為止,有時候即使沒有觸犯別人,自由也將受到限制。比如個人飲酒的權利,在禁酒的法律中,就不得以自由為口實。他如遺產稅、取締托拉斯、婚姻檢查制度等都是如此。說到這裡,胡適來了番總結:“今日西方政治學說之趨向,乃由放任主義(Laissez faire)而趣干涉主義,由個人主義而趣社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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