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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第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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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肇事者本人怎麼辦?一審時檢察方選擇了“危險駕駛致死致傷罪”和“肇事後逃跑”這兩條罪名,但是福岡地方裁判所(相當於中國的中級法院)沒有認定“危險駕駛致死致傷罪”,而是認定為“事故致死”,因為檢察方主張“酩酊大醉”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辯護律師主張肇事者本人只是“微醉”,事故的原因是肇事者注意力沒集中,結果法院就沒有按照“危險駕駛”的罪名定罪,只判了肇事者7年半有期徒刑。

但這件事因為影響實在太大,所以福岡高等裁判所(相當於中國的高階法院)駁回了地裁的判決,改用“危險駕駛致死致傷罪”判了肇事者20年有期徒刑。

凡事急不得,“欲速則不達”用在這裡可能正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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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二:撿錢不還要獲刑(1)

小時候老被要求寫“好人好事”。小老冰雖然不是壞人,可也沒法子老做好事啊,再說哪有那麼多好事可做呢,於是小老冰經常咬牙切齒地忍痛割肉,把從冰娘兜裡偷偷摸摸掏出來的一分兩分錢交給老師並說是從馬路上撿來的,其實當時真想去買個糖吃,不過卻突然想起了三大主義八項紀律還是三大紀律八項主義,“一切繳獲要歸公”,想起了敬愛的雷鋒叔叔,想起了敬愛的羅盛教叔叔,還不知道想起了誰,反正這麼著就把好不容易從冰娘那兒“繳獲”來的一分兩分錢交給了老師。那時候從來沒有想過那一分兩分錢的下落,現在回頭想起來多半是買成糖進了老師家孩子的肚裡。

不管是不是有點荒誕,有點“拾金不昧”的覺悟總不是壞事,以後很長一段時間都是那樣想。而且老冰確實拾了“金”從來不“昧”,當然也沒有拾到過能稱得上是“金”的東西。撐死就髒兮兮的兩毛錢什麼的,喊一聲,往辦公室的窗臺上一放。有自認苦主的,拿了去,當場沒有苦主現形的,過兩天哪個睡過頭沒吃早飯就來上班的MM會拿了溜出去弄根油條墊飢。

就這樣一直還自認為是個好人,起碼品德好。後來到20世紀80年代公佈了《民法通則》,裡面有一條“不當得利”,好像才從理論上解決了這個“拾金不昧”的問題。說那本來就是不應當拿的,應該上交。這時候才知道原來“拾金不昧”不是什麼好人好事,它本來就不應該“昧”,“昧”不僅僅是不道德,而且是犯法的,小時候常常叨叨的一句話“撿的當買的”,原來不對。

不對歸不對,但好像照樣有人在昧,沒人把“昧”當一回事。就算自己不當心丟了什麼,找回來的機率好像不太大,起碼老冰沒碰到過。

那還是老冰剛到日本不久的時候,一天辦公室裡一個人遲到。那天也沒有交通事故什麼的,正當大夥兒分析這主遲到的原因時,正主兒來了。掛著一臉的官司,進門就叫,“倒黴,撿了個‘財布’”。

當時的老冰也知道“財布”就是“錢包”,心想撿了錢包怎麼倒黴了?裡面有錢“昧”了它,沒錢扔了它不就行了嗎?那位卻一直往下說:“在那兒等了十分鐘也沒有人來認,到了‘交番’(警察派出所)一個警察也沒有,結果給耽誤的,這不遲到了!”於是辦公室裡就開始一起研究那隻“財布”起來,一番研究之後發現裡面有6萬多日元現金,按當時的匯率有700美刀左右吧,還有些信用卡什麼的。

頓時大家一起緊張起來,有人就打電話給交番,說撿到了一隻這樣的“財布”,因為本人要急著上班,所以就帶到公司來了,現在應該怎麼辦?如果警察叔叔不怕累來拿也行,等到下班再送到交番也行。好像當時交番的回答是因為撿到東西需要辦的手續不少,所以還是下班後讓本人到交番來吧。

當時這件事讓老冰挺感動,覺得日本人素質挺好,拾金不昧。捫心自問自答才發現如果是老冰的話,600日元以下“不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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