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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有一頭羊;乙有三隻雞;丙有三隻鴨。甲要買鴨子,乙要買羊,丙要買雞。假設三種商品的價值量有這樣的關係:“一頭羊”=“三隻雞”=“三隻鴨”。
我隨便選一種商品作為貨幣:“羊”。現在,因為只有甲有貨幣,所以,甲得當第一個買方,找到丙,買下三隻鴨子,丙又用羊在乙這裡買下了三隻雞,整個交易結束。
現在來分析一下,貨幣出現時,它的發行量為1,兩次交易之後,貨幣的回收銷燬量也為1,三個人之間的交易雖然使用了貨幣,可是在三個人的買賣完成以後,貨幣就消失不見了。
在相同的條件下,三個人在商品之外,另外確定一種貨幣:黃金。黃金作為貨幣而言不具有任何價值量。在這個時候,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三個人在不同貨幣發行量下,交易會出現什麼新情況。
甲乙丙三方擁有的商品的價值量最大的是“羊”,假設羊的價值量為3克黃金,一隻鴨與一隻雞的價值量為1克黃金。那麼要完成相同的買賣過程,至少需要3克黃金,這3克黃金的貨幣該分發到那些人手裡了?
把3克黃金全部給甲,甲拿著貨幣買下丙的三隻鴨子,丙拿著3克黃金到乙這裡買下三隻雞,乙拿著3克黃金到甲這裡買下一頭羊,買賣完成之後,貨幣就回到了甲手中。把貨幣全部給乙或丙,結果一樣。如果把貨幣平均分給三個人,甲用1克黃金在丙處先買下一隻鴨,丙用2克黃金在乙處買下兩隻雞,擁有3克黃金的乙,就可以拿著3克黃金在甲處買下一頭羊,甲再用2克黃金在丙處買下剩下的兩隻鴨,丙再在乙處買下剩下的一隻雞,買賣達到甲乙丙三個人的購買目標之後,每個人手上的貨幣量與買賣進行前相同。
現在,把貨幣發行量提高為4克黃金,無論是給甲乙丙三個人中的一個或者不平均地分給三個人,完成買賣的過程,與前面相似,在完成買賣之後,貨幣還是會回到持有貨幣的人手中。當三個人把貨幣發行量提高到甲乙兩個人每人3克黃金時,有兩個交易可以同時進行。當三個人每人都有3克黃金乃至更高的時候,三次交易都可以同時進行。不過,當貨幣發行量超過3克黃金以後,全部集中在一個人手中的時候,加入到交易過程中的貨幣,始終都是3克黃金,不應該有任何變化了。
如果把貨幣發行量降低到2克黃金呢?採用分期付款的話,三次交易經過一系列的分拆之後,還是可以完成,只不過,這個過程變得更加複雜化了。
我現在總結一下,要完成相同商品總價值量交易的條件下:隨著貨幣發行量的增加,交易過程愈加簡單,時間愈短;貨幣愈加集中,交易愈加簡單,時間愈短;貨幣愈加分散,交易愈加複雜,時間愈長;貨幣發行量超過個人以及整個社會具有的商品的總價值量之後,再針對其提高貨幣發行量,無法再簡化、縮短交易過程。
在《界限資本論》裡,我沒有對我的“價值守恆定律”進行嚴格定義,在這裡,我對“價值守恆定律”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有必要闡述一下:在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度量商品價值量的方法的基礎上,在物質資本、文化知識資本、工序資本三種資本的範圍內計算,從人類誕生到現今,乃至消亡,人類社會程序中的某個時間、某段時間,每個人乃至整個人類所具有的總價值量都是一個常數——現在,我認為這個常數是0克黃金(任意貨幣單位)。
也就是說,當我們用時間、空間作為武器,從人類社會程序中砍下任意部分,經過計算,該部分包含的人,個體和整體擁有的三種資本的總價值量,與債務總價值量,數值上剛好相等,加上資本流動方向之後,就變成了一對相反數。
我為什麼在這裡說這些題外話?因為我發現,貨幣的發行量與對應的貨幣流動過程之間的關係,剛好能證明這一點,反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