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章 刺客捌(第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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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宋代商稅分住稅與過稅,前者為交易稅,後者是對貨物流透過程中經過稅場及城門所納之稅。北宋建國伊始,即“首訂商稅則例,自後累朝守為家法”。在商稅則例指導下,北宋國都東京之“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
進出城,百姓,軍吏皆要納稅。京師開封城門曾達到“民所賚物,無細大皆徵之”的程度,熙寧七年(1074)三月,開封府監門官鄭俠曾上奏神宗:“凡出城門之人,但是一二頂頭巾,十數枚木梳,五七尺衣著之物,似此等類,無不先赴都務印稅,方給引照會出門。一日之間,至數百道引目,出門不過收文稅錢,並須得引照會,門頭方肯放過,不然即斷罪抽分,大可駭笑。”“出引”即出據納稅憑證,有此門頭才放進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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