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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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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請求人民法院,不但要本著“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公正判決,而且強烈要求貴院,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對賴祥志這種詐騙行為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以還事實的公正,伸張正義。

既然“借條”在鞍山市天河賓館產生,賴祥志出差在鞍山期間,也不可能有20萬元現款借給我,那麼這張“借條”的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不均等的,是沒有收到所借之物的“借條”,其民事主張是無效的、不成立的。

我和相關人員從4月15日至6月2日均在鞍山,由於當時沒有估計到出差時間這麼長,手頭上帶的錢不夠,以至東拼西借,如果當時收到賴祥志所謂的20萬元,那段日子還會過得那麼辛苦嗎?請看我們當時的情景:

我和李奇家在鞍山天河賓館1205房住了14天,每天房租是178元一晚。當時姚總交房租時交了2000元,姚總在4月18日回深圳時給了2000元,合計4000元,14天時間,吃住共用去4400元,我本人出差帶了1500元,李奇家帶了1000元,那麼; 合計6500元,滿以為10天半月可以回來的,那時鞍山天氣比較涼,每人又購買了一套衣服,二人剩餘1600多元,在鞍山市天河賓館實在住不下去了,只好打電話給宋吉想辦法解決困境。於4月29日11點30分退房離開鞍山天河賓館,轉由宋吉介紹其熟悉的朋友開的鞍山小憩園旅店住宿。我和李奇家住進後,交了200元訂金,雖說房租每晚50元,可對我和李奇家來說,身上只剩1400多元,又要自己解決日常生活開支,也是很昂貴的了。從4月29日開始,我和李奇家吃飯每天控制在30元內。住了6天后,已難以為繼了,一邊向宋吉借,前後共借了宋吉2000元左右,一邊打電話給姚總要他匯錢上來救急。

有一天,我們無錢吃飯,宋吉向朋友要錢也沒要到,只好到宋吉住的鞍鋼招待所煮飯吃。到5月28日買飯盒的錢都不夠,只好省錢買5毛一個的包子,就連小憩園的老闆姚家亮看到後都過意不去地說:“你們老闆怎麼搞的,怎麼老騙你們把款匯了,十天八天都匯不上來。”又說,深圳特區到北方來做生意的也不會搞到像你們這個地步,房租沒錢交,連吃飯錢都沒有。姚家亮看我們確實可憐,有時煮好飯後也叫我們一起吃。就這樣,我們又熬了幾天,實在無法再熬下去了。於是,我在6月3日上午九時到鞍山農業銀行憩園分理處,用金穗卡、憑身份證取到我愛人從深圳劃入的5000元,然後購了兩張下午2點40分瀋陽至深圳的機票,當晚九點回到深圳。

以上我陳述的全部是事實真相,無半點摻假。法院也可到鞍山天河賓館、鞍山小憩園旅店調查核實。至於我為什麼會寫這樣的借條,詳情的經過、原因我也說得很清楚,就是在賴祥志欺詐、誘騙,不使他家庭破裂,解決他老婆鬧離婚糾紛的情況下寫的。

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同志說得好:“人民法院是最講理的地方。” 我懇切請求人民法院為我主持公道,還我清白。並依法懲治賴祥志這個欺詐之徒。

此致

羅湖人民法院。

附件:

證人李奇家《證明材料》一份。

證人李奇家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深圳農行信用卡中心對帳單一份和存款單一份。

吳平6月3日回程機票一張(影印件)。

答辯人:吳 平

1998 年 8月 13日

話說羅湖人民法院的書記員看了吳平遞上來的《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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