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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支付利差67。59萬元;貴z招商公司與特區儀表公司簽訂合同,引存一年期存款50萬元,存單號:205001070,支付利差7萬元)。另外的400萬元貸款,由湖貝金融服務社自主引存解決存款配套,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向湖貝金融服務社支付利差34。19萬元。
現將有關問題說明以下:
1、利差劃付情況:1貴z招商(深圳)有限公司與華僑公司交付轉帳支票時,貴z招商(深圳)公司會計夏淑文和總公司派員王小姐一起直接與華僑公司的韓會計及出納到櫃檯辦理。2貴z招商公司與特區儀表公司辦理轉帳支票時,亦由夏會計、王小姐等人與特區儀表公司的高先生、曾出納直接在櫃檯辦理。3貴z招商(深圳)公司與本金融服務社交付支票時,由貴z招商(深圳)公司的財務人員直接到金融服務社財務室交給財務人員莫小姐、馮小姐。
因此,800萬元貸款的相關利差的劃付工作,本社信貸人員均未參與。
2、“以貸引存”問題。總的來說,當年湖貝金融服務社在開業不到一年的時間裡,存款規模上升到近六億元,“引存”是基本手段,這也是各金融服務社的基本做法。上述500萬元存款,是由當時分屬兩個擬做貸款的客戶引存到服務社的存款(也不是信貸人員所為)。其中一個客戶因為海關監管物資未能取得九龍海關的抵押認可而無法放貸。在這種情況下,信貸人員提供資訊給貴z招商(深圳)公司,該公司有關人員與存款方華僑公司商量,達成協議;另外的50萬元存款,也是該公司與特區儀表公司的高先生、曾先生商量並達成協議。
應該說明的是:銀行員工提供資訊後沒有參與組織存款的對等洽談。
上述存款轉存定期存款後,在“業務員成績”的考核上仍屬於原員工的客戶,實際上是已經到帳的存款轉成定期。因此,不存在銀行信貸人員與貴z招商(深圳)公司有“組織存款的私下協議”的問題。
3、關於金融服務社收取的自主組織存款的利差問題。這屬於金融服務社財務與人事部的工作範圍,在當時情況下,信貸人員無權過問。應該說,本金融服務社對存貸款配套的多層次監督、對收取利差補充存款的環節上的重視與制約,還是比較認真的。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
貸款經辦人之一:夏 ;天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文稿寫好後,夏天拿給王顯耀過目。王顯耀看後,覺得自己應該做些什麼,以減輕夏天的壓力。便在最後一頁的左下角寫道:
夏天同志是我行幹部,他提供的情況可供參考。
湖貝支行/98/4/21
寫完後,對夏天說:“叫許愛群蓋個行章。”
夏天說:“謝謝了!”
夏天蓋了行章回到辦公室,重新看了一回王顯耀籤批的意見,在心裡說:“這就是王行長與陳行長在為人品德上的差別。王行長沒有涉及此事,但他還是主動簽了個意見,而陳行長則參加了貸款的研究和決策,當政法機關問起他的時候,他卻矢口否認。”
下午三點鐘,李海燕一行準時來到行長室,夏天將材料當著王顯耀的面,交給了她。考慮到她要向王顯耀核實情況,並交換看法,夏天自己作為貸款經辦人不方便在場,便退出了行長室。於是,王顯耀針對專案組的提問,作了恰當的解釋,並向專案組表明:“湖貝金融服務社作為法人已經不存在,我們是根據市裡的審計報告接受其資產負債的。其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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