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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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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時,猶為仨二年之十一月廿四日,至今九個月中,米價漲若干,物價漲若干,《永珍》之售價又漲若干?而秋翁先生惠付張愛玲小姐之稿費,九月如一日,似非事理之平?張小姐之灰心稿事,延不交卷者,正是人情之恆耳。(《力報》)

最後的義務宣傳

一、平襟亞與張愛玲(3)

秋翁

最近關於某女作家的稿費一事,我極不願意再提,原因為了:一、區區小數,窮不了我,也富不了她。二、不甘替她做義務宣傳,適中她的圈套。所以我見了某報的所謂“平議”,也只是不加辯正。前天賀天健先生丁慕琴兄……等招宴,席上遇老鳳,謂我必須有一言宣告,否則在不知者真要說你“誣陷”及“薄待作家”,印象欠佳。因此使我不得不作最後之聲述。

關於一千元稿費的事,她曾有一函至本報聲辯。她的主要點,還是籠統地說:“每次都有收條。。。。。。必須查個水落石出”。當我接到本報轉來的信時,立即覆信給她,並開列逐次付錢的細目,請她核對後,指出哪一筆錯誤?或沒有收到。最後我還肯定的對她說:收條是沒有的,但你有信函和送銀的回單可以作證。(回單上有她的圖章)在我可以確定一條不錯的,假如你認為有錯的話,不妨親自或委託他人來檢視證據。——信去後,將近一週,未得到她的回覆。我為了她說“一定要查個水落石出”,所以這幾天還在專等她來檢視證據。

關於某報某人的所謂“平議”,似無價值可言。因為它對於實施的真相全沒有弄清楚,所“議”安得為“平”。若說“六個月中,每月千元,衡以生活程度的隨時高漲,莫怪她要灰心,不做下去。”這話在沒有見到我刊在本報上的第一篇文章時,也許要誤會到不加她稿費,因此中輟。可是,我在第一篇文中,早經說明,每月雖給她一千元;小說的字數,由她自作主張,逐次遞減,由一萬字減至八千、 六千、五千。(每次她總是先來信知照,本月份一千元只寫六千字了,只寫五千字了,有信為憑)。出版人花錢買稿,照例以千字計值的;亦猶米商賣米,以升斗計值。例如我人於七月份花一千元,買米一斗,到十月份花一千元,只買得五升,米價畢竟提高了沒有?這還得請“平議人”試想。我按月給她一千元,任她寫多少字,那就稿費單不啻由她自開。這話,我早經說過。“平議人”除非存心和我難過,又何至抹煞事實。關於這一點,我本來不願辯解;恐人誤會,不得不說個明白。

末了,我得宣告:後此永不重提這事,更不願我得筆觸再及她的芳名。深怕墮她“生意眼”的計中。這非空話,有信為證:

“我書出版後的宣傳,我曾計劃過,總在不費錢而收到相當的效果。如果有益於我的書的銷路的話,我可以把曾孟樸的《孽海花》裡有我的祖父與祖母的歷史,告訴讀者們,讓讀者和一般寫小報的人去代我義務宣傳——我的家庭是帶點‘**’氣氛的,……”

上面一段話,是她在六月十五給我信中所說的。那麼,我所敬愛的諸同文,試想,她只要書能多銷,她只要賺錢,什麼——祖父,祖母的歷史“香”“臭”,任人宣揚都不計較。那我人為什麼要做她的義務宣傳員呢?任說——“觸貴族筆”,“流貴族血”,在她總認為有相當效果的一回事。諸同文若再提她,我猜她正暗自得意著,要笑得前仰後翻咧。話就此打住。算我發傻,最後替她義務宣傳一次;但下不為例。(《海報》)

不得不說的廢話

張愛玲

常常看到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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