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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都要定期開會。公社的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生產大隊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每年至少開會四次。生產隊的社員大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
八、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兩年改選一次。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年改選一次。
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要有廣泛的代表性。從事各種業務的人員,有經驗的老農,青年和婦女,少數民族的社員,僑眷和歸僑,都要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第三章公社管理委員會
九、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行政上,相當於原來的鄉政府,受縣人民委員會的領導。在管理生產建設、財政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方面,行使鄉政府的職權。這些工作,都要有人經常管理,防止無人負責的現象。
十、公社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充分調動社員群眾的積極性,組織各方面的力量,發展農業、畜牧業和林業生產。在領導生產中,應該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執行群眾路線,對生產大隊進行適合情況的正確的領導,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據國家計劃和各生產大隊的具體情況,兼顧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向各生產大隊提出關於生產計劃的建議,並且可以對各生產大隊擬定的計劃,進行合理的調整。在調整的時候,只許採取協商的辦法,不許採取強制的辦法。
(二)對於各生產大隊的生產,進行檢查,經過同社員和幹部商量,及時地幫助生產大隊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改進經營管理。不許亂開電話會議和各種會議,不許亂髮亂要統計表報,不許瞎指揮生產。
(三)推行經過反覆試驗確實有效的增產措施、改良工具和先進經驗。推行的時候,必須因地制宜,並且只能典型示範和提出建議,不許強迫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接受。
(四)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生產大隊之間的生產協作。組織這種協作,必須按照自願互利和等價交換的原則,不許無代價地呼叫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其他物資。
(五)適時地調劑種子,供應農具、肥料和農藥,管好用好大型農業機械,從各方面幫助生產大隊實現生產計劃。供應這些生產資料,必須注意保證質量,講求實效。這些生產資料,應該由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自由選購,不許硬性攤派。凡是硬性攤派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都有權拒絕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根據生產的需要,根據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可能,經過公社、有關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討論決定,經過上級批准,興辦全公社範圍的或者幾個生產大隊共同的水利建設和其他有利於農業生產的基本建設,興辦幾個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設。興辦這些基本建設,必須不妨礙當年生產的增長和當年社員收入的增加,不可辦得過多。
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興辦這些基本建設的時候,必須訂立合同,規定各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按照各單位受益的多少,分攤勞動力和資金。對於不受益的單位付出的勞動,被佔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著物,都必須給以合理的報酬和補償。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負責管理和維修全公社範圍的或者幾個大隊共同舉辦的水利建設和其他基本建設。
十二、公社管理委員會根據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驟地舉辦社辦企業。社辦企業,除了用國家貸款舉辦的以外,可以由公社單獨投資舉辦,可以由公社和大隊共同投資舉辦,也可以由幾個公社聯合投資舉辦。
社辦企業,應該主要為農業生產服務,並且同國家計劃適當結合。應該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響國家統購物資的收購。
一切社辦企業的舉辦,都應該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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