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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強迫雙方簽約,對於這樣的契約,女方自然會提出異議,他實在不必操心。
吳朝雄推推鼻樑上的眼鏡,嘗試用經驗豐富的口吻說:“這份契約書是一式三份,分別由雙方及本人保有,如有需修正的部分請現在提出——”他徵詢的眼光忍不住飄向陳玉欣,期待她會提出反對意見。
陳玉欣察覺到吳朝雄的注視,略抬起頭對他嫣然一笑,輕晃著腦袋說:“我沒問題,我們可以簽約了。”
“等一下!”吳朝雄快速地瞥了齊銘眼,確定他的臉上並未出現慍色,才接著說:“陳小姐,你應該再仔細地看一下合約!”
“我已經看了!”陳玉欣說。
吳朝雄慌張地朝坐在前方的齊銘望了望,貼近身旁的陳玉欣小聲地說:“你應該更……仔細地去了解契約上每一條細則。”
她茫然地看著他——
吳朝雄無計可施,只好硬著頭皮說:“為了確保雙方清楚瞭解契約內容,我……我想由本人來重述一次——”他略作停頓,詢問地看著齊銘。
齊銘閉緊雙唇,面容僵硬地點點頭,心裡顧著揣測:她為什麼沒對契約的內容提出質疑,那麼爽快地就答應簽約?
“結婚協議書”
立約人齊銘(以下簡稱男方)、陳玉欣(以下簡稱女方)
契約內容:
第一條:
婚姻關係自結婚日起至女方母親張秋霞去世日止,女方需立即搬
離男方住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並於當日提出離婚申請,女
方不得提出公產、贍養等要求,亦不得由男方住所攜出任何非屬
女方之財物,否則依法送辦。
第二條:
婚姻期間男婦雙方經濟獨立,男方不需負擔女方生活所需,且女
方對男方的財產無使用權利。
第三條:
婚姻期間女方如懷孕產子,男方概不承認,且女方需代其子女籤
下放棄繼承權同意書。
第四條:
婚姻期間女方不得做出有礙男方名譽、齊氏公司權益之事,否則
即立刻中止婚姻關係。
第五條:
女方不得未經男方同意擅自對外發表其婚姻關係。
第六條:
若男方未能在婚姻關係成立後一週內有效取得女方嫁妝(市地A
3088號土地)則女方需賠償男方三千萬臺幣且取消其有關協
定。
吳朝雄邊念著手中的契約書,邊注視陳玉欣,希望她能立即提出反對意見,任誰都看的出來這份合約所保障的僅是男方的權益,她應該爭取自己的權益;無奈的是,直到吳朝雄唸完契約書,陳玉欣一直只是安靜地聆聽。
“陳小姐,你真的沒有意見?”吳朝雄難以置信地再問一次。
“沒有。”陳玉欣發現她的回答不僅引起律師長吁短嘆,連齊銘都瞪大眼看她:“我……該提出什麼意見嗎?”她看看律師又看看齊銘困惑地問。
齊銘恢復冷淡的神色,對吳朝雄說:“既然她沒問題,我們可以簽約了。”
“哦!好!請兩位在契約書下方簽名、蓋章,還有這是離婚證書……”吳朝雄尷尬地遞給兩人:“也請在上面簽名、蓋章。”
這是有史以來最奇特的婚姻協議,雙方還沒正式結婚就先預備好離婚同意書!吳朝雄心裡嘀咕著。
齊銘心裡也正納悶陳玉欣葫蘆裡到底賣著什麼藥,她應該知道只要簽下了這合約她就別想從齊家拿到一分一毫了!莫非她真的不是衝著齊氏的家產而來?他看錯她了?
忽然,陳玉欣想到什麼似的:“對不起,請稍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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