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治國安邦之策(第1/2 頁)
第四皇子吳丁煜,雖然有些治國安邦之能,但城府卻不夠深沉老練,比如前不久對護衛的打罵,那明顯不是聰明人幹出來的事情。
吳常庚清了清嗓子說道:“首先,必須明瞭民以食為天之說。不論貧富,食,是人之所需,亦是活命之基。倘若民不聊生,則何談治國之事?皇家子弟,當心存天下,為百姓之利著想,切實做好糧食儲備,確保民眾有飯可吃,此便是根本大計。”
“其次,政以質樸為本。世代皇族,生活華麗不凡,但不能忘於百姓苦楚,如絲如發。不能因我等身處高樓大廈,就忘卻池塘河流鄉野田地。小康之國,非官府華美可以衡量,而在於百姓安居樂業,粒粒皆辛苦,民脂民膏,豈可濫用?”
“更重要的是,官員應以身作則。我等手握重權,雖生於大吳之巔,卻需深明身為民居之鴻鵠,不可忘初心,遺失本性。處世無欺,行事公正,自身嚴明,才能贏得百姓的信任,進一步穩定社會,促進國家長治久安。”
“最後,減稅賦以減輕百姓負擔。朕知天下之資,皆出於民。百姓勞苦,累積財富,然卻被重稅賦所壓,此非太平之治。應合理設定稅賦,靈活變通,不能過度索求,以免激起民怨。”
第三公主吳丙欣站了起來,拱了拱手說道,語氣中完全沒有之前的刁蠻之氣:“賢弟果真學識淵博,雄才大略。但敢問賢弟,如若有人貪汙又作何解?”
吳常庚說道:“大吳之事業,我等皇家子弟,身先士卒,必須始終清廉峻潔,決不能有所貪婪,以保天下之治。”
“今日在此,要強烈強調,官員清廉為上,以身作則,公平正義。治國之道,首要之事即廉政,若有雜念,則如星之失宿,月之食辱,天地難存。”
“人之心常生慾望,然而作為朝廷之臣,必須摒棄私慾,以民心民利為重,方可保證國家的執行,確保社會的和諧穩定。”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若官員貪婪無度,那朝廷何以示天下?何以立世?故貪汙之事,斷然不允。”
“今倡明律令,若有貪汙之官,必以最嚴的規矩處置。一曰革職,二曰追贓,三曰示眾,公告天下,以警懲後人。朕等官員,有權亦有責。手握重權,行事必公,自省其身,貪圖一己之私,非大吳之風也。”
第二皇子吳鋒乙也站起來拱了拱手說道:“早就聽聞賢弟公正無私,為大吳之楷模,果真名不虛傳。請問賢弟,如若有人犯罪,根據其過往功勞,如何定罪。若其尚未建功立業,但未來會大有作為,又當如何定罪?”
吳常庚想都沒想,回答道:“此天地之間,百善孝為先,百行義為要。我等皇子,必須明瞭公權實質,敬畏法度,以公正無私的態度,處理天下繁雜之事。”
“若有人犯罪,不論其過往如何輝煌,犯罪之行,便是褻瀆天地、民心之事,不能讓之自由。法之所賦,犯之所亟。法是上天給予人的約束,不可違背。然過往功勞,也應當視作考量因素之一。曾經立下赫赫戰功,或對社會建設有重大貢獻者,其功績不能抹殺,然而,罪行亦不能寬恕。”
“應以嚴厲但公正之心態,依法力度,賜以相應處分,既遵循朕國嚴懲犯法只為,亦能體現朕國對功績的嘉獎。”
“至於那些還未有顯著成就,但未來潛力巨大,期望可以興利除害,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如若他們犯罪,也要依法處置,不能因其前途光明,就姑息其犯罪行為。”
“法不阿貴,公平就義,乃朕國之道。但在定罪時,可以深思未來之可能,按其情節輕重,適度發落,賜予教化,使其悔過自新,匡正行為,從而最終真正成為社會的棟樑之才。”
“告於諸位,治罪宜公,定罪忌偏,點綴仁義,以待天下之人。據此,方可使朕的大吳天下興旺,百年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