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章 刑警的故事(四)(第2/2 頁)
記得第一次參加會議時,檢察官和法院的副院長信誓旦旦的說,不會批准雙方的逮捕,也不會對他們進行判刑。
可是現在還不是判了嗎?作為執法者,我第一次對我們自己的司法系統產生了懷疑,我們真是公平公正的嗎?
一審判決之後,尚騰一家人算是消停了下來,沒什麼太大反應。可甘振就不服了,他開始喊冤堅決上訴。
他還聘請了一個律師, 那個律師過來找我瞭解情況。
我也是在看了判決書之後,才解開了心中的一個疑惑:那就是法院是如何認定甘振是故意弄傷尚騰兩根肋骨的呢。
尚騰一直強調發生撞擊之後,是甘振從車上下來對他進行踢踩,才造成了他的肋骨損傷,這個有人證。但是也有人證明,甘振根本就沒有對他進行踢踩的行為。
這兩種旁證說法截然相反,這種矛盾的證據是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的,所以在當時調查時,我並沒有採納。
另外一個就是尚騰出示的,上面有甘振腳印的T恤衫,那件衣服是在案發之後9天才提供的。9天了,沒有洗衣服,這不符合常理,所以這個證據是存疑的。
雖然我將情況當時做了上報,但我認為其是不可信的。
所以說“尚騰的肋骨是被甘振踩斷的”這一說法,無論是從證據角度還是從常識的角度來講,都是不可能的,我當時就下了否定的結論。
可是法院卻採納了這一證據,認為T恤衫上有甘振的腳印,說明甘振對尚騰有踩踏的行為,進而證明尚騰身上的傷是由甘振造成的,所以甘振有罪。
至於說車輛甩尾撞人的情況,提也不提,對於踩踏證據的矛盾,也不提及。兩個證人的筆錄,也沒有在判決書裡出現。
判決書只挑甘振有罪的部分寫,至於證據是否矛盾,是否符合常識,絕不提及, 堅決迴避。
看到判決書,我真的非常憤怒,這不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嘛。
我第一次感覺到了法院判決的不公正性,辛辛苦苦客觀公正的收集證據,在那些人眼裡一文不值。
他們只挑對他們有用的來進行利用。
本來我認為這個案子非常簡單,甘振的故意傷害罪是不成立的,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
可結果呢?法院卻判決甘振有罪,不只是要承擔尚騰的醫療費用,還要進行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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