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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主角也就成了這種觀點的支持者,這也顯得主角更出彩不是?
大家只需要弄清楚一點,小說不是現實。您可別學那姓李的搞這一出,還認為不構成犯罪,回頭還要怪郎中啊……哈哈,開個玩笑,大家應該都是守法公民。現在,是各位行使投票權的時刻了,啥票,推薦票和收藏唄:)
第六十四章 【無罪辯護】(下)
“犯罪嫌疑人李某很顯然不構成詐騙罪,這一點我和那位同學的觀點一致,也就不再贅述。”莊名揚胸有成竹地道:“同時,我認為犯罪嫌疑人也不構成盜竊罪。如果是在法庭,我將為他做無罪辯護。”
“刑法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莊名揚笑道:“那麼何為他人‘佔有’的財物呢?其實在物權法公佈以前,就有學者認為,這裡所說的佔有,已經包括了對財物的使用權,而不僅指所有權。物權法出**以後,規定了用益物權,這也是剛才那位同學的理論基礎,認為犯罪嫌疑人是侵犯了被害人的用益物權,所以同樣構成盜竊罪。”
那位外省檢察官點了點頭,這確實是他的理論基礎和依據。
“但是那位同學卻疏忽了一點,按照他的理論,也只是解決了犯罪客觀要件的問題,客觀上,犯罪嫌疑人確實是侵犯了被害人對電動車的使用權。但是他主觀方面,是不是故意,並且是直接故意去‘盜竊’這輛電動車呢?”
外省檢察官皺了皺眉,站起來道:“難道你認為不是?”
“呵呵,同學,我必須要肯定的回答你嗎?”莊名揚笑道:“實話實說,我根本沒有辦法去回答您的這個問題。因為在推走電動車時,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我們只能去假設他當時的所有想法,假設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就是處心積慮地要盜竊,當時他就是去偷車。假設二:犯罪嫌疑人李某當時不是要去偷車,他只是心疼自己剛買的電動車,後悔不該借給張某使用,於是去把車推回來。不知道對於這兩個假設,同學你是否有不同意見?”
“沒有。”外省檢察官搖頭道。
“好,那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可能,是因為心疼、後悔,才將車推走,他在主觀上並沒有盜竊的意圖和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是這樣,他根本就不構成盜竊罪,事後收取那三千元,也只是‘不當得利’,應由民法來調整。”莊名揚侃侃而談:“可奇怪的是,為什麼同學們會對這一點視而不見?”
“同學,我們國家並沒有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也不像英美法系那樣,要求‘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你的論點,似乎沒有理論依據啊?”外省檢察官提出了異議。
“這話怎麼說的?你現在又說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了?這麼說,你們檢察官也是搞有罪推定的了?”沒等莊名揚回答呢,大個子刑警先開口了,他的話頓時引起一片笑聲。不錯,剛才這位檢察官和他辯論時,還在反對公安機關搞‘有罪推定’呢,現在怎麼自相矛盾起來了?
賀成東也忍俊不禁地笑起來,這正是他要的效果:“好了,大家嚴肅一點,聽聽莊同學怎麼說。”
“我國刑法是沒有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以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可是要構成犯罪,主客觀要件必須統一,這是沒有任何爭議的……”莊名揚道:“同時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也規定了作為國家公訴機關,檢察院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如果舉證不能或舉證有瑕疵,自然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現在的證據都是集中在客觀方面,卻沒辦法排除疑點,也就是當時犯罪嫌疑人可能只是出於心疼自己的車,才將車推回。這個疑點不能排除,也就應當視為公訴方舉證不利,僅從現行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去分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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