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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第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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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勝誰負,而是法律對抄襲行為到底會作出怎樣的裁決。無論這官司最後怎樣結局,都無法從人們心頭抹去這樣的印象:現在的抄襲問題實在太嚴重了。也無法改變人們這樣的疑問:現在的文壇果真是你抄我,我抄你,你抄他,互不尊重,互相侵權,置他人權利於不顧嗎?

強者與弱者(1)

· 《我的前半生》:李文達與皇帝爭權利 · 教授與學子的不公平交換 · 大學校園風波:老師,你不該…… ·《中華神聖圖》與《群仙祝壽圖》:大畫家與小畫家 · 《太陽部落》:弱女子狀告舞劇大師 · 《徑陽之戰》:犯人也有著作權嗎?

李文達要與皇帝爭權利!

如果末代皇帝溥儀還活著的話,李文達也許會當面向他發問:溥儀,你自己說說,《我的前半生》到底是誰寫的?我為它花費了多少心血?著作權該不該有我的一份?

如果溥儀還活著,也許會爽快地回答:是的,有你的一份。也許他不會這麼爽快,儘管他把稿酬分給李文達一半,在實際上承認了李文達是個不署名的作者;儘管他為了表達感激之情,親手賦詩相贈。這詩寫道:“四載精勤如一日,揮毫助我書完成。” 這裡的“精勤”一定是指文達的精勤,但又明明白白地寫著:“助我完成” “我”才是書的作者,而你李文達不過是幫助我的一位助手罷了。

好在他已不再稱自己為“聯”。如果依舊是萬人之上的皇帝,李文達敢爭這個權利嗎。

即使在十年前,李文達大概也不敢爭什麼著作權,儘管溥儀已不是皇帝,但忽視作者權利、剝奪作者個人權利的社會影響還在。

但現在,他頭腦中的權利意識覺醒了。他懂了,作為一個人,一個直接創作了智力成果的人,有法律賦予自己的一份權利。

他只好與皇帝的###李淑賢來爭。

這場爭論持續了七八年,仍在繼續。上至中央領導,下至普通群眾,都關注著爭論的結果。香港人、外國人也等待著它的結果。

爭端最初就是外國人引起的。

義大利的羅馬想象影業公司要將《我的前半生》改編成電影。中國方面在合同上簽字的是出版社。意方從合同上發現了問題:怎麼沒有作者的授權呢?沒有作者個人的授權,合同等於一張廢紙。著作權是作者個人的權利,改編、轉讓都只能由作者授權。在這裡,作者個人是最重要的。這是一個基本常識。於是,出版社叫來了李文達。李文達以作者的名義在授權書上籤了字。

李文達到底有沒有權利籤這字?這成了此後曠日持久的爭論的一個爆發點。

李文達也許根本沒有想到會惹起麻煩。因為他認為自己是書的當然的作者。

早在1964年群眾出版社關於《我的前半生》稿酬支付意見中,就明確指出作者是兩個:一個是溥儀,一個是李文達。溥儀是署名作者,李文達是不署名的作者,稿費一人一半。

李文達的作者資格,其根據還在於,他不是以編輯身份幫助溥儀整理成書的,而是以合作者的身份與溥儀共同研究,捨棄了溥傑先生在撫順戰犯管理所代寫的那本自我檢查性質的《我的前半生》原有骨架,另起爐灶創作的。

李文達和溥儀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時間。溥儀雖向他敘述了自己的全部經歷,但不詳細,也不具體,而且有些事根本就說不清楚。為了蒐集素材,李文達訪問了許多當事人和知情者,並去了長春、瀋陽和撫順等地進行實地考察。在此基礎上,他執筆苦幹幾年,三易其稿,終於在1963年完成四十二萬字的《我的前半生》。

我們是否應當把李文達視為作者呢?

如果說他不是,我們怎樣看待他長達四年的深入採訪和辛勤創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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