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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第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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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曾經因此引發了一場爭論。

當時,爭論的直接原因,是有的同志提出——摘掉國家版權局的牌子。

這塊牌子是於1985年才破天荒地掛起來的。它很不牢靠,儘管它是與國家出版局的牌子掛在一起的,仍被許多同志視為多餘。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有的領導同志提出,在建立新聞出版署的同時撤銷國家版權局。

當時國務院總理###對這種合二為一的建議沒有立即表明態度,他問列席會議的國家出版局副局長兼國家版權局副局長劉杲:“出版和版權放在一起行嗎?”

劉杲回答說:“它們完全是兩回事兒。”

儘管劉杲一身兼著二任,但他清楚地知道,出版局與版權局的職能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要對出版業進行行政管理,而後者是要透過行政力量維護作者的權利。不僅國家版權局的牌子不應當摘掉,而且它本來就不該只是一塊牌子,而應當是一個獨立行使職能的工作實體。為了保住這塊牌子,後來的新聞出版署署長兼版權局局長宋木文曾到中組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做耐心的解釋說服工作。現在,這種說服工作又做到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來了。他們明確提出,在建立新聞出版署的時候,應當保留國家版權局這塊牌子。

###同志沒再說什麼,但這時候,有一位領導同志插言,又提出了那個老問題:“出版和版權不是一回事嗎?”

“不是。”劉杲為此作了一番解釋。

那位領導同志靈機一動,又提出:“那麼,這個機構叫‘出版版權局’不行嗎?”

“不行。”劉杲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由此,會議上出現一場小小的爭論。

最後,國家版權局到底還是保留下來了。

事實證明,這種保留是十分正確的。

歷史往往給後人留下一些笑柄。它是由當時的認識水平的侷限造成的。我們對出版和版權兩個概念的認識就是如此。

這是中國的一個誤區。

這個誤區不僅僅反映在概念上,而是有著深刻的內容的。

我們過去習慣講一句話:“版權版權,出版之權。”似乎一沾上“版”字,權利就是出版者的了。這種觀念由出版單位又蔓延到其他作品使用單位,版權就變成了拍攝之權、廣播之權、複製之權……一句話,版權是歸國家的使用單位所有,而與作者本人無關。

版權的主人到底是誰呢?是作品的作者。

一部作品在它剛剛被創作出來的時候,版權就產生了,就好像神學中講的那樣,在人一出生的時候,靈魂就入了肉體。在那個時刻,作品的版權就天然地賦予了它的作者本人。

作品與作者具有的是一種天然的血緣聯絡,如同父與子、母與子一樣。這種聯絡是自身生長的,而不是外部什麼力量賜予的。由這種聯絡而產生的版權,也不是外部什麼力量賜予的,當然,也是無可取代、無可剝奪的。

並非我們的出版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一無所有,他們也是有自己的權利的,比如說,可以獲得作品的專有出版權、發行權、翻譯權、表演權、播放權等等,但這些權利歸根結底源於作者的版權,是由版權所有者——作者轉讓的。當一個出版社決定出版一部著作的時候,必須事先獲得作品作者的授權。沒有這種授權,出版社就連專有出版權都不可能獲得,更談不到擁有版權了。

由此我們可以認識到版權立法的核心。這個核心就是保護作者的利益,然後才兼顧經過作者授權的其他使用者的利益。也就是說,它的主要保護物件是作者。換句話說,它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作者是版權的擁有者。

正是在這一點上,我們的同志一開始覺得不能接受。他們說,我們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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