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第3/4 頁)
表明了這樣一種態度:
“從前講天賦人權;我們知道這個話不正確。人權並不是天賦的,
是人造出來的。所謂民主自由平等,都是一個理想,不是天賦的。
如果是天賦的,就沒有人投票選舉了。在某種社會上,人如果沒
有力量保護自由,專制的人可以把你的自由奪去。我們過去經過
很多年的專制社會,那時我們的自由權利一點都沒有,所以我們
現在漸漸明白民主自由都不是天賦的人權,是人慢慢覺得自己的
尊嚴,人是有價值的,人格是寶貴的,慢慢的才自己感覺到某種
權利與他的發展有很大的關係。”
胡適的話是耶非耶?是非參半。關鍵在於胡適把一個複雜的人權概念給簡單化了。
憶及1990年代後期,人權與主權的概念在大陸討論,力持主權高於一切的強勢力量認為,人權是一個歷史性的概念,它是在人類歷史過程中發生、形成和發展的。這種說法包含了這樣一種用意,我們現在也正處在一個歷史過程中,因此人權問題要慢慢來,急不得。這實際上是一種延宕人權的策略,它不能不承認人權在一個全球化時代的合理性,需知,人權這個概念在以往和“人性”“人道”一樣是要加上“資產階級”定語的。現在,這頂帽子終於給摘掉了,這是歷史的進步。但,歷史又常常被人做藉口,在現實生活中立即兌現這個概念,則必須承受其不能承受之重,怎麼辦?便藉助歷史的由頭——所謂時機還不成熟——把它儘可能推諸歷史的以後。
儘管用意不同,但,在知識學上,胡適和上述觀點卻可以互相支援。那麼,這裡就有必要釐清人權到底是“天賦”的,還是“歷史”的。由於筆者在其他場合言及這個問題,這裡不妨抄下來:
權利是複數(rights),它可以包括很多子項。在一級劃分的意義上,人的權利有兩種,先天的和後天的,即“自然權利”和“契約權利”。前者是根據自然需要所產生的,它具有天賦性,比如人的生命權利、生存權利、人身權利、言論信仰的權利、遷徙權利以及因維持生存而形成的財產權利等,這些都屬於“自然權利”,或者是自然權利的直接延伸。所謂“契約權利”是在人類社會中形成的,它不是先天的而是後天的,不是來自自然,而是來自人與人之間的契約。比如“民主”,作為民主社會中公民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就不具有自然性,它是人類社會中的一種公共約定。人類的這兩種權利構成了人類社會生活的複式結構,它由兩個領域相銜而成,“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自然權利因應於社會生活中的私人領域,“契約權利”(更準確的說法則應是“政治權利”)則因應於社會生活中的公共領域。在比較的意義上,可以把一個人在“私人領域”中的權利視為“私權”,同樣,這個人在“公共領域”中的權利則屬於“公權”。
八 “天賦人權說之沿革”(2)
據其上,我們的很多權利都是自然饋贈,胡適的毛病在於“一概而論”。面對人權這樣一份“權利選單”,其中諸多專案,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鍋端”,不能“一刀切。投票的自由固然不是天賦的,但,一個人的說話自由難道不是天賦的嗎?否認這一點,將陷入尷尬,權利不是天賦即人賦,這豈不是說“說話”還要人批准?人生來便說話自由,不然,自然給人一張嘴幹什麼。我們曾經有過這樣一種聲音“要讓人說話嘛”,一個“讓”字好像成了恩典,但前提是,你已經沒有了說話的自由,甚至連不說話的自由都沒有了。因此,要說“人造”的話,胡適先生,說話的權利肯定不是“人造”的,對這種權利的剝奪才是“人造”的。
九“第一次訪女生宿舍”(1)
1914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