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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圍繞稿酬問題展開的爭論,主要是由於國家經濟條件引起的,那麼,還有一些爭論,則主要是由於思想認識問題。
從根本上講,著作權法不是限制作者權利的法律,相反,它是保護作者權利的法律。國際版權界一致認為,無論什麼樣的作品,一旦產生,作者就獲得了當然的著作權。中國著作權法草案,最初完全排除了從意識形態方面對作者權利作任何限制。應當說,這是朝著國際版權保護標準邁出的一大步。
然而,這一大步不得不退回半步。
在人大常委會的審議過程中,一部分委員指出,草案沒有充分照顧到中國的國情。
一位老資格的委員尖銳地指出:“這個法沒有反映出黨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經驗。難道,我們對什麼作品都要保護?”
一些委員則進一步具體地指出:“難道對反動的、淫穢的作品,我們也進行保護?”
國家版權局副局長沈仁幹在會場上就此問題向委員們作出解釋。他從立法的規範上說,對反動、淫穢作品的限制是出版法範疇的問題,而不是著作權法範疇的問題,出版法與著作權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在這次會上,他提出了一個日後被人戲為“著名理論”的比喻——“這叫‘鐵路警察,各管一段。”;
沈仁乾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
但他的話音剛落,會場上就立即炸開了。一些委員很激動地向他提出詢問和責問。“照你這麼說,黃色的東西也不管啦?”
“難道×××的作品也要保護?”
“反動的作品也有版權?”
沈仁乾沒有料到自己的一番解釋會遭到如此強大的反對聲浪。任他如何進一步解釋,也沒能完全把委員們的認識搞通。
著作權法在頒佈的時候增加一個“第四條”——“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這樣一來,著作權法就顯得嚴謹了。但是這樣的條款在其它國家的著作權法中是沒有的。
鄧小平畫了個句號(1)
· 鄧小平南巡詢問鐳射視盤版權 · 萬里:向國際法看齊 · 《飄》續集版權風波:中國有能力制止侵權 · 1992年10月15日:伯爾尼的鐘聲在中國敲響
在《中美智慧財產權備忘錄》簽署的三天後,鄧小平來到深圳先科鐳射唱片公司參觀。這是國內唯一的一家生產鐳射唱片、視盤和光碟放送機的公司。
在鐳射視盤車間,小平同志得知公司每年要生產一批外國電影鐳射視盤時,問道:“版權怎麼解決?”
答:“按國際規定向外國電影公司購買版權。”
小平同志說:“應該這樣,要遵守國際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規定。”
據透露,小平同志在他的南巡過程中,多次提到智慧財產權問題,並指出在這方面要向國際標準看齊。這位八十七歲的老人比我們許多人都更明白,更理智。
版權保護到底要不要向國際標準看齊,這個問題的提出已經有許多年了。早在1984年,當時的國務院副總理萬里接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胥的時候,就相當坦率地表示:“現在我們的對外開放政策是長期的。所以,特別是對那些與國際上有聯絡的有關法律,我們都要健全起來,如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
鮑格胥對萬里說:“希望中國的智慧財產權立法一開始就有較高的起點。”
萬里肯定地說:“要向國際上這方面的法看齊,將來的商標法、版權法都得向國際上這方面的法看齊。”
這種“看齊”經歷了一個長期而痛苦的過程。
一開始,許多同志認為需要分兩步走,即先保護中國人的版權,再考慮保護外國人的版權。在這個問題得到初步解決,大多數同志認識到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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