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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努力研究出敵人無法預期的新式武器:第二節禁止化學武器的國際努力 [本章字數:1869 最新更新時間: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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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戰的威脅成為現實問題是19世紀後半葉的事情,就禁止化學武器的討論及締結國際公約的動向則出現在這以後。當時,化學武器(毒氣)的概念尚不清楚,只是廣義上理解為&ldo;有毒物質&rdo;,並曾在多種場合反覆討論其禁用問題。
最早的公約是1868年的《聖彼得堡宣言》,它雖未直接觸及禁用有毒物質的問題,但提出了在戰爭中禁止使用徒然加重不必要痛苦的武器。這一精神一直被後來的宣言所貫徹(日本未與約)。
1874年的《布魯塞爾宣言》(戰爭法規和慣例章程的布魯塞爾會議最後議定書)中包括如下提案:&ldo;禁止使用毒物及有毒武器,禁止使用將會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物及其他物質。&rdo;15個與會國在議定書上簽了字,但由於英國反對,此協議最終未獲透過(當時規定的原則是必須所有與會國同意才能生效,只要有一國反對則不能生效。日本未與會。)。
因此,這一時期實質上並沒有一個被認可的禁止化學武器的國際法規,僅停留在國際慣例的範圍內。
國際禁止化學武器運動首次名副其實地作為國際法規被認可,那是在1899年荷蘭海牙舉行的第一次國際和平會議上的事情。
這次會議由俄國倡議發起,自同年5月18日起,英、美、德、法、意、日等26國陸續與會,7月29日簽署了三項公約:(1)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2)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3)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
此外,還簽署了三項宣言:一是禁止從氣球上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等;二是各自禁止使用專用於散佈窒息性或有毒氣體的投射物;三是禁止使用達姆彈。
這一宣言書的意義在於將歷來僅作為國際慣例的&ldo;禁止有毒物質&rdo;賦予了公法的性質,從而使之名副其實地作為國際法得到認可。日本的全權代表有駐俄公使林董、自耳義,駐意公使本野一郎(出兵西伯利亞時為外相),陸軍專家代表是上原勇作工兵大佐。該公約批准禁止使用化學戰劑在日本於1900年9月3日正式獲準,11月22日敕令公佈。
在美國的倡議下,於1907年再度在海牙舉行了第二次國際和平會議。本次會議從同年6月15日起,主要有44個國家參加,10月18日在&ldo;陸戰法規與慣例章程&rdo;中簽署了&ldo;禁止使用毒物和有毒武器,禁止使用產生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物或其他物質&rdo;的協議(日本對第44條&ldo;禁止強制佔領地居民提供敵方情報&rdo;提出保留意見)。日本的全權代表有特命全權大使都築馨六、駐荷蘭公使佐藤愛,陸軍代表是騎兵監秋山好古少將。該公約在日本於1911年11月6日獲準,1912年1月13日頒布公約,在日本生效日期為2月12日。
這一公約後來圍繞用語的解釋上產生了種種分歧,即,第23條第1項中的&ldo;毒物&rdo;被認為指的是一般概念上的有毒物質(如向井中投毒)等,並非指毒氣,如有禁用毒氣之意應另外明確表述。此外,第5項中的&ldo;不必要的痛苦&rdo;,也被認為判斷必要的標準不明確。因上述這些意見的不同的解釋,致使對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所出現的化學戰無力予以抗議。因此,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禁用問題又舊事重提,其主要理由是毒氣的定義和範圍不明確。
1919年6月28日的凡爾賽公約是由美國倡議對德國實施的單方限制,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