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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第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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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自行賣地等問題特別突出。當地的鎮、村幹部打著村莊改造的名義,大肆侵佔耕地建樓房。

據國土資源部的統計表明,自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嶗山區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局在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以土地預約協議和徵用通知單的形式批准徵用集體土地畝,其中耕地畝;被佔用土地畝,其中耕地畝;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尚未開工建設的土地達畝,其中耕地畝。這些數字背後伴隨著鉅額的權錢交易,隱藏著國家利益的巨大損失,令人觸目驚心。

2003年10月15日,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局長於志軍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刑事拘留。在羈押期間,於志軍先後揭發了原青島市市長助理、嶗山區委書記王雁等人涉嫌受賄之事。2004年10月下旬,王雁被捕。

王雁、於志軍等人的違規批租土地窩案被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但王雁等人當時並未交代與杜世成之間有任何瓜葛,杜世成依然穩坐釣魚臺,直到2年後才落馬。

因為嶗山土地批租案涉及青島市多名領導幹部,是一起典型的土地犯罪窩案,所以在山東乃至全國影響巨大。此案的查處充分顯示了國家整頓土地市場秩序、規範土地交易行為的決心。然而,是什麼原因使這些幹部屢闖違法批地的紅線呢?於志軍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呢?

批租土地,老闆吃肉嘍囉喝湯

經過層層分析,下面開始輪到剖析於志軍了。

於志軍1961年3月2日生於青島,案發前歷任嶗山區沙子口鎮副鎮長、鎮長兼經濟委員會主任、嶗山區交通局副局長、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局長。2003年4月改任嶗山區教育體育局局長半年後被逮捕。

於志軍受賄案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偵查終結,由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據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初至2003年9月,於志軍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45個單位和個人的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539萬餘元。於志軍受賄犯罪行為長達8年,但主要犯罪事實集中於任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於志軍在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為相關房地產開發商謀取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徵購土地等方面的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400萬元左右。

於志軍被賄賂擊倒的特點非常突出,甚至連程式都是一樣的:開發商託人牽線請於志軍吃飯,先交朋友鋪路子,接著想方設法送來各種名目的好處。如果於志軍推辭不受,開發商就稱“再推辭就做不了朋友了”,於志軍最終只好半推半就收下。接下來事情開始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開發商找於志軍在批租土地上高抬貴手,出於各種原因,於志軍大筆一揮就慷了國家之慨。這是一種漸進式的公關軌跡,官商之間由陌生變熟人,最後成為過從甚密、違背原則辦事的朋友。

第七章:土地爺引發青島官場“大地震”(5)

於志軍之所以能夠或者心甘情願地違背原則,有兩個原因:一是“朋友相求”,這種已經送錢的朋友是不好也不敢推辭的,一旦不簽字人家一封舉報信就會毀掉自己的仕途;再有一個原因是凡是需要批租的土地,大都是上面領導批轉下來的,自己只是履行個手續。於志軍認為,以成本核算為天性的開發商,即使是朋友也決不會把錢往水裡扔,如果自己不是手握審批大權,相信最親近的朋友也不會送錢、送物。而開發商們早已把大賭注都下在了王雁等領導身上,肉都讓領導們吃了,自己只不過喝點湯而已,於是這“湯”於志軍也就喝得心安理得。發展到後來,凡是自己辦了事對方不開竅的,於志軍就旁敲側擊提醒開發商要表示表示,如果給得少,於志軍就會安排自己的妹妹登門取錢。在於志軍受賄的過程中,很多大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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