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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依法構成自首。二是丁力並沒有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江蘇某集團的10萬元在案發前已主動退還。三是丁力積極退贓,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損失,主觀惡意不大,情節相對較輕。四是丁力能積極主動地配合司法機關查清問題,有深刻的認罪悔罪表現。五是丁力是個難得的農業專業人才,過去為國家的農業建設作出過很大的貢獻。懇請法庭綜合考慮案情,從輕量刑,使被告人能早日迴歸社會,繼續為社會作貢獻。
法院採納了錢列陽的辯護理由,加上丁力如實交代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並願意退贓,被法院認定為自首,得到了寬大處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丁力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時,認定受賄金額為50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丁力的刑期應該在10年以上,因為自首等情節丁力才得以輕判,但丁力最後還是覺得自己雖然收了錢卻沒辦事,主觀惡意不大,刑期還是太高,所以他提起了上訴。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丁力之所以提起上訴,我們可以理解為丁力雖然學了一些法律知識但仍然學得不明不白。很多官員在受賄之前,一般都會考慮一下後果,因為他們知道受賄來的錢不正當,也明白東窗事發必將帶來很嚴重的後果。但為了滿足私慾,伸手拿錢之後,總會自作聰明地為自己的犯罪尋求合法的理由。丁力以為只收錢不辦事不算受賄,但這個理由不但蒼白而愚昧。
拿錢不辦事的做法,不是丁力的新發明,卻是丁力這類官員成為貪官之前的思想誤區。很多官員表面上似乎懂點法律,談起來也頭頭是道。但是,拿自己的行為用法律來衡量的時候,總覺得自己“可以辯解一下”,這是因為他們對法律的瞭解並不深刻甚至有很多偏差。丁力總覺得自己一是拿錢不辦事不算受賄;二是拿錢之後為企業做宣傳了,拿的是勞務費也不算受賄。丁力之所以這麼想,是想鑽法律的空子,打一下法律的擦邊球,這是一種本能,但正是他對法律瞭解得不深不透,加上這點小聰明,才把自己撂了進去。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就算受賄。丁力每次拿錢的時候,都是答應過可以幫忙的,只要答應就算受賄。
丁力最大的誤區在於,他“聰明”地將“黑金”包上“紅紙”,變成為企業作宣傳的“勞動報酬”,他以為性質就變了。不要小看這一層薄薄的紅紙,在丁力的世界觀裡,他將非法的受賄變成了“合法的勞動所得”,變成了理所當然該拿的錢,正是這種丁力眼裡的“勞動關係”使他為自己戴上了手銬。
遺憾的是,因為很多行賄者不瞭解某些權力的執行程式,權力的神秘性給了丁力這樣拿錢不辦事的官員生存的土壤。我們也遺憾地看到,在丁力的身後,還有很多拿錢不辦事的官員們正在“前腐後繼”。
第七章:土地爺引發青島官場“大地震”(1)
作為“青島嶗山區土地違法批租案”的關鍵人物,青島市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局長是個不起眼的小官,但正是這個小小“土地爺”於志軍,落馬後先是拉下了青島市市長助理王雁,隨後又牽出了山東省委副書記兼青島市委書記杜世成。
於志軍引發青島官場“大地震”的起因是轟動全國的“青島嶗山區土地違法批租案”。
不僅如此,這個嶗山區的小小“土地爺”對於青島房價的飆升也“功不可沒”,他不僅搞亂了土地,還把當地稅收捅了一個大窟窿,並因此兩度受審。2007年11月24日,於志軍因涉嫌瀆職再次被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督辦偵查並被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起訴,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認定於志軍給國家直接造成了1331萬餘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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