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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請人並沒有向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雙方簽訂的兩份分別落款時間為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貸款合同及相關手續,是虛假的,是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及被申請人安延公司以欺詐的手段,使本申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署的;兩被申請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應作為無效民事行為處理。
鑑於以上所述,懇請人民法院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撤銷(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第1562號民事調解書,對該兩案予以再審,改判本申請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安延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呈
市中級人民法院
深圳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看官:岸尾經濟發展公司這篇《再審申請書》,全文的措辭顯然比工業村委的《申請再審書》要溫和得多,而且更佔有材料和證據,真的應了一句“有理不在乎聲大”。
夏天詳細琢磨文中的根據,其基本事實還是站得住腳的。而且它只說以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作為借款方的7900萬元的貸款是不真實的,沒有說岸尾公司拿出29棟房產抵押安延公司的4650萬元的行為不是岸尾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顯然是經過深思熟慮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夏天認為是實是求是的。因為當時湖貝金融服務社還沒有正式對外營業,岸尾公司的房產證就已經拿到了湖貝金融服務社人事部門的鐵櫃裡。而在此前,安延公司與岸尾公司還簽訂了一份雙方合作開發汽車城用岸尾村房產融資的協議書,怎麼不是岸尾村的真實意思表示呢?
還有一個問題,也讓夏天陷入了長考:“洪虎他們對自己做了五次筆錄,但在該申請書上隻字未提,只在附件中作為證人而摘錄了證詞。那麼,專案組不在文章中寫上我的名字有什麼玄機呢?是疏忽了,還是有意的避開,以期我在決策應訴時做出對他們更有利的較大的迴旋餘地?”
而《再審議申請書》上提到的另一個公司——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因其擔保行為被說成是替罪羔羊,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他是透過擔保行為實現的得利者。但是,作為銀行方面則是有口說不出,因為只要一解釋,恰恰印證了岸尾村說的:是銀行與金凱歌公司相互利用、相互勾結,作了虛假擔保。
夏天將該《再審申請書》影印了三份,兩個行長各一份,自己留一份,還剩一份準備給法律顧問郝文婷。以便待大家都推敲完原文後,開會研究對策時,有充分的應對準備。(未完待續。。)
正文 三三七、案外有案,行長神情恍惚
也就是該材料分發給行長一個星期後的一天上午,夏天正在趕寫著準備市中院開庭的《關於岸尾公司貸款的有關情況說明》,陳作業打電話給夏天:“老夏,我現在在中級人民法院,你幫我查一下,一年前的一年期貸款利率是多少?”
夏天說:“好的,你不要放電話,我馬上告訴你。》,。。”
陳作業說:“我要準確的。”
夏天拿出資料夾,開啟利率表,說:“陳行長,是月息12。078‰。”
陳作業重複著說了一句:“12。078‰月息。好了!”說完放下了電話。
夏天想道:“估計是西湖春天證券經營公司的拆借案開庭了,陳行長在獨自忙這事。他被當年的同學折騰成著樣,也是不值。看來,還是‘少吃鹹魚少口乾’的好。”
好一個陳作業“在獨自忙這事”!說來也是,這筆業務從頭至尾都體現這一特點:陳作業力主獨自拆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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