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部分(第2/4 頁)
顯屬合謀詐騙,而不是普通的借貸合同糾紛。因為。1、由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之證明可知,本案被上訴人應當明知該筆貸款的借貸情況且合謀從事有關法律規避行動。2、三八公司偽造有關貸款抵押手續一舉成功;本案被上訴人均不予以查證和核實,有違銀行工作規則。3、以上偽造手續竟然可以公證,而公證人竟可以不承擔責任。4、該筆540萬元之貸款到期以後,本案被上訴人從未與上訴人聯絡;直到九六年六、七月,三八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善為潛逃以後才起訴,本案被上訴人顯然想回避什麼,以掩蓋不可告人之內情。5、九五年五、六月以後,該筆貸款就未支付利息。但本案被上訴人仍未採取措施追討,違反常識。
由上述原因可知,該案實屬合謀詐騙。
二、原審判決判令上訴人承擔責任,開惡劣先河。放過了真正的犯罪公司分子。
如前所述,本案實屬被上訴人、三八公司有關人員的合謀詐騙活動,若僅以經濟糾紛待之。則本案被上訴人就可以轉嫁損失而掩蓋有關人員真正的犯罪活動,而且公證機關有關人員也可以逃過瀆職之罪名。同時。本案實際用款人三八公司也可以逃脫罪責。其對金融系統及經濟領域之違法犯罪活動具有極大負面效應。
綜上所述;原判決疏忽了本案的關鍵事實,且未能正確認定該案之性質;故不可能產生正確的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147條之規定,特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上級法院查清事實,支援上訴人之上訴請求,以保護上訴人之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正常之法制秩序。
此呈
廣d省高階人民法院
上訴人: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
看官!僅就從這篇文章的措辭來說,的確是咄咄逼人的,而且在文中所論及到的事,總讓人有一種似是而非的感覺。如果這事讓當年一起親自參加過貸款的行長、科長共同來處理的話,知道當時是怎樣一回事,那麼對當事人的傷害便不會產生;如果新來的行長不知就裡,而他本身品德還不壞,則對當事人多少有點負面的看法,但也還過得去;倘若領導想使壞,要對經辦人搞人際鬥爭,那麼,這種文章就是最好的炮彈。人們可以想象:批准貸款的老總莊宇離去了,身在漩渦中的夏天要承擔多大的壓力。難怪王顯耀在年初的支行“兩清”會議上,板起臉孔要約見韋建軌。夏天當時的處境就像寒冬臘月下雪天的青松,大雪把青松壓得彎彎的不堪重負般承擔著巨大壓力。而夏天就是夏天,他雖然覺得自己處境困難,但還是沒有放棄,仍在艱難地往前走著。
後來,夏天收到並閱讀了這份上訴狀的副本,腦海中不時閃現該公司委託代理人申公豹因為深圳凝風實業有限公司的抵押物退還問題而交涉時的情景,及至後來,這小妞又成為深圳三八股風有限公司訴訟案中抵押人——南山五達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在法庭上再一次逞其牙尖嘴利之能,向法院訴說,三八公司借款案是一宗經濟詐騙案,奈何不被法院採信。
夏天在心裡想道:“這小妞,這回煞有介事地寫成這樣似是而非的文章上達省高院,企圖對法官形成先入為主的印象。看來,不加以重視還不行。”
究竟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在寫出了這種聳人聽聞的上訴書後,能否如願以償地免除自己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而夏天是否仍然能夠站立於潮頭?請聽小的慢慢說來。(未完待續。。)
正文 二八四、申一楓失態罵娘
這天上午九點多鐘,夏天正在電話裡與中院的李子貝法官就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情況交換著看法,他正對李子貝要求對該公司貸款執行案作中止處理的意見提出建議,要求中院一如既往支援時,陳作業急匆匆來到夏天辦公室說:“老夏,抓緊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