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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這安延汽車城公司與寶安岸尾村在我們金融服務社還沒有成立時就已經玩得捏泥不洗手,不分你我了!”
徐東海說完,將一份名為《抵押擔保合同書》的檔案遞到夏天的辦公桌上,以期佐證他說的話,夏天隨即將這兩頁的檔案粗略過目,其文如是說:
抵押擔保合同書
甲方:深圳寶安縣岸尾經濟發展公司
乙方: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認真磋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乙方因負責開發建設深圳安延汽車城投入的資金龐大,除乙方自身的資金能力外,乙方尚需以多種融資方式引進其餘資金。作為甲方,根據雙方所籤深工商合字(1993)第a381號合同簽訂書之第七條之2款中的“為了汽車城的需要,必要時可以以汽車城的土地對外抵押擔保融通資金,加上甲、乙方合共三方負擔融資償還責任之規定(詳見合同),甲方同意將權屬於自己所有的30棟工業廠房為乙方對外抵押作保以融通資金或實物之用,並同時交付給乙方上述三十棟廠房的房產證(證號見附件:略)。
二、乙方使用甲方上述房產作抵押,屬於有償性質,即乙方以對外抵押融資或實物的實際金額的5%付給甲方擔保費,並按每次到位的資金或實物的時間為擔保費的結算時間。
三、乙方使用甲方房產所融通的資金或實物,必須專項用於汽車城的開發建設,專款專用。
四、為抵消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將其汽車城的土地與94年開工興建的地面建築、生產線與裝置反抵押給甲方。情因汽車城的土地證系由甲方負責辦理,所以,反抵押的主動權仍在甲方。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深圳寶安縣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劉森林(簽字)
乙方: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簽字)
一九九四年元月二十二日
看官!這份合同書表明,早在它之前已簽過一份生效合同,主題是甲乙雙方合作開發汽車城。而這份《抵押擔保合同書》顯然不是針對湖貝金融服務社的,因為他們簽訂合同時,該社還沒有成立。另一個問題是:岸尾公司敢於用自己的廠房作抵押為安延汽車城公司貸款,一是還有東西抓在自己手上——該村提供的汽車城的土地使用證還沒有辦下來;二是抵押目的有為本村創收和儘快發展本村合作企業的考慮。因此,不論從哪個角度上說,都是自願的。而且,甲乙雙方之間的合作起始時間,可以追溯到1993年前後。從這幾點說開去,若是日後有人說,岸尾公司是上當受騙,才拿了村裡的房產抵押給湖貝金融服務社辦貸款,那是說不過去的。
話說回當時,夏天看完合同檔案,便面帶笑意的將合同還給徐東海,說道:“看來,這事我們要搞清楚也難。”他知道徐東海也是贊成給予大額貸款的,便不再說話了。 早上七點多鐘,大家就起來了。一行人在賓館的貴賓餐廳吃完早餐。夏天、徐東海正準備出外走走,被莊宇叫住了。莊宇說:“今天的行程很緊張,我們稍事休息就上車了。現在我們聽聽見多識廣的朱總講講經濟形勢。”
朱赤兒好像有備而來,他也沒有講稿,就滔滔不絕地說起了我們國家的經濟問題來。說了一會兒,他話鋒一轉,說道:“國家有國家的問題,也有國家的成績。國家和我們對經濟問題的看法是不同的。好像對貸款的認識。老百姓從銀行弄到錢那是救命的、創業的,是真金白銀的硬傢伙;而銀行把錢給放出去,那是資本,是賺錢的工具,除此以外什麼都不是;而這些貸款、存款,什麼收得回來呀,收不回來呀,通通都無關緊要,到了國家和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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