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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細心地把這份《民事裁定書》看完:
廣*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1995)深中法經調字第0181號
原告:深圳寶安石巖貿易大廈管理公司。
地址:深圳寶安石巖鎮貿易大廈。
法定代表人:謝來運,經理。
委託代理人,申公豹,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賽格科技工業園四棟。
法定代表人:鍾凝風,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羅加日,該公司法律顧問。
第三人: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地址:深圳羅湖湖貝路。
法定代表人:莊宇,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夏天,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信貸二部經理。
本院審理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三人委託貸款協議糾紛一案中,原告以已與被告、第三人協商解決本糾紛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第三人自行和解,符合法律規定,應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二、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8010元,減半收取即21506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李建華
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秀麗
申公豹看到夏天已經看完裁定書。從書包裡拿出一張收條,問道:“夏經理,你看我這張條子這樣寫行嗎?”
夏天知道申公豹問話是假,催夏天抓緊退房產證給她是真,但還是看了一眼,只見申公豹在一張印有“深圳寶安石巖貿易大廈管理公司便箋”的紙上歪歪扭扭地寫著:
收 ;條
收到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退還我公司用於抵押的房產證一本(號碼為:粵房證字第19665930號),所有權人為:寶安石巖鎮貿易發展公司。
特立此據。
深圳寶安石巖貿易大廈管理公司(章)
一九九五、五、十九
夏天認為沒有什麼不妥,於是,寫了一個給營業部的申請退回房產證的辦事單,來到莊宇辦公室。請莊宇籤批。
莊宇批完意見,對夏天說:“晚上,你還要跟我一起找朱赤兒,周凱歌的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因為擔保了岸尾經濟發展公司5900萬元安延汽車城的貸款,現在。他看到審計局要確認擔保了,又來勁了。要3000萬貸款。”
夏天說:“有這樣搞的?一次次開大口。莊總。你當初是怎麼認識這種人的?”
莊宇不好意思地說:“還不是朋友介紹的。對了,有一個朋友對我說,有一回不知道因為什麼事,他曾經被東莞公安局抓住。抓住後要押上車了,他突然口吐白沫裝死,弄得公安局都知難而退。”
夏天笑著說:“有這樣離奇古怪的事?那你就更不應該跟他深交了。”
“哎!”莊宇嘆了口氣。解釋說:“還不是停業整頓後,病急亂投醫,搞成這樣。”
夏天覺得多聊無益,便對莊宇說:“我先走了。那邊的女律師還在等著我。”
夏天說完,離開莊宇辦公室,到營業部拿出了房地產證回到信貸二部,對申公豹說:“小姐,讓你久等了。”
“沒關係。”申公豹將房地產證裝進包裡,站起來對夏天說:“這件事給你添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