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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驗的時候,還不是進到局子裡去了?”
……
放下電話後,夏天拿出銀行跟皇龍酒店貸款的調解書,在推敲起來: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488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地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託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寶安皇龍國際大酒店。地址:深圳龍華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黃忠惠,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羅加日,深圳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1994年6月17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由原告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給被告,期限從1994 ;年6月20日起至1995年6月20日止,用途為流動資金,月利率為12。078‰,用款計劃分四期使用,分四期歸還。被告還以n2833748號房產作借款抵押。合同簽訂後,原、被告對抵押貸款合同辦理了公證和抵押登記。原告於1994年6月24日劃給被告人民幣500萬元,於1995年1月3日劃給被告人民幣40萬元,合計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合同期屆滿後,被告只償還原告部分利息,原告催收無結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歸還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和利息、罰息,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又查,原告原稱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抵押合同真實有效,雙方均應履行其義務,原告未按期提供貸款,理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被告違約金;被告逾期不償還貸款,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應歸還原告的貸款本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尚欠原告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和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按人民銀行規定計算)應如數償還。
上述款項,被告應於1996年12月20日前償還本金人民幣240萬元和逾期利息;1997年2月30日前清償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到期不能償還原告貸款,原告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拍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2000元,由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付案件受理費,不予退回,被告將承擔之數於1996年12月20日前逕付原告)。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林良軍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戴 ;勇
夏天想:“深圳皇龍國際大酒店系列五個案子,皇龍大酒店本身和金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為調解結案;寶安龍騰實業公司和寶安和諧貿易發展公司為判決,並以被告接受一審判決而審結。唯有區大郎、區二郎兄弟的家樂大酒店不服判決,要求上訴。但事實清楚,不可爭辯。而且,我在規避人民銀行的規定,情急生智創造的‘轉移抵押權’的問題,也得到了法院的認可。這點既可笑,又有點意思。”
原來,當黃忠惠以一個諾大的皇龍賓館抵押給湖貝金融服務社,簽了3000萬元貸款合同後,只貸款了500萬元,便被人民銀行停止了貸款業務。這黃忠惠也不是省油的燈,派上律師羅加日三天兩頭到湖貝金融服務社吵鬧。夏天經常被莊宇總經理拉去應付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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