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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第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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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教材的真正作者是自己,李勤僅僅是在自己的書上署了名的人。

她就此提供了一系列證明材料:李勤的工作是以實驗主持人的身份組織、聯絡、評價、審讀、修改,並非該書的“直接創作作者”。丁潔當時根本沒有看到教學大綱,對署名問題也不是“從來沒有意見”。丁潔提供法庭的稿子共一千二百七十六頁,九十萬字,厚十七公分,其中手稿四百四十一頁,其餘部分手書或列印後修改,一、二冊書的手稿修改稿上李勤審稿時改動的筆跡僅六百多個字。丁潔性格活躍,書的特點反映了丁潔的個性(有錄影帶為證)。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作者與作者(2)

這些證明並未改變法庭的判決。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上訴。

但是,輿論並非如法律這樣完全倒向李勤。有記者寫文章,轉述了丁潔代理人在法庭上作的如下分析:是“李勤教丁潔練習寫書”,還是李勤因丁潔才有可能成為署名作者?發生這種情況,是我國特定時期的不正常現象:一箇中學教師在1981 年要出書是不容易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丁潔教課的錄影帶感興趣,給了錢才使僅為教學用的教材正式出了書;在當時,如果沒有李勤這樣身份的人把錄影帶帶到國外,也許丁潔至今還默默無聞;而如果沒有丁潔動筆寫書,李勤的名字也不會印到書上。

這種分析中含有一定成份的假設,這就是,丁潔當時之所以同意共同署名,是迫於李勤的身份和地位以及對出書所能給予的幫助.即從事“直接創作”之外的影響力。如果是這樣,那麼,究竟誰是侵權者的問題就變得更復雜,糾紛之外的問題也就更深刻了。

在國外的著作權案例中,屬於合作作品的並不多見。這大概是由於外國人更喜歡獨立的創作,以便不受任何干擾地確立自己的權利,即使合作,合作者之間也要事先簽訂關於權利分割的協定,以便互不侵犯。我們所能看到的國外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案例.一般是發生在合成作品中,例如詞作者與曲作者為同一首歌曲的著作權產生糾紛,這是無法避免的。

我們這裡的情況就不同了。一本書可以有五六個署名的作者,一篇論文可以有四五個署名的作者,甚至一篇通訊報道也有三四個署名作者。這或許是由於我們的作者還不太習慣於完全個人化的獨創性勞動,或許是由於我們在過去的幾十年裡養成了“集體創作”、“集體攻關”的傳統,或許是由於我們總希望找到一個依靠來分擔責任。看起來這似乎是互相尊重,但實際上,其中有對人的權利的極大不尊重。真正的作者一般只是其中的一個人,他不尊重自己的權利,情願與人共享;其他的所謂“合作者”並未付出勞動,而在署名時竟也表現得處之泰然受之無愧,這是不尊重他人的權利。

中國知識分子有著重名傳統,極愛面子,一個個如謙謙君子。內心深處,權利意識也是相當淡薄的。所謂“君子協定”,往往是面子的產物。由於權利意識淡薄,這種協定極易撕毀。一旦撕毀,大家就不是君子了。

南京藝術學院周教授1980年10月應邀去揚州市參加“清代揚州畫派研究會”成立大會時,認識了當時在揚州師範學院任教的卞教授。當天晚上.周教授在另外兩個人的陪同下,到卞教授家中拜訪。

交談中,卞教授自稱正在與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啟功先生共同編集一本有關清代學者鄭板橋資料的書,希望周教授也能參加該書編集。周教授當即表示同意。

他們兩個本來素不相識。共同的興趣使雙方一拍即合。當即決定了此書出版時的署名順序:啟功、卞教授、周教授。又當場擬定了該書的書名:《鄭板橋研究資料》。

但這是一份“君子協定”。沒留下任何文字記錄,更沒有擬訂一份雙方簽名的合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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