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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部分(第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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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支出

婆婆搶先答道:“他倆單獨生活了一個階段,八、九個月(應該是六個月),九月份後搬到俺家去的(撒謊),這是一段生活費用;2004年12月17日生孩子,剖腹產花了元,她出的(我媽給了兩千元);孩子在2005年11月14日住院,花了元(全部由我媽出的);婚後買電腦,4898元(我的紅包錢買的)。”

法官:“生活費大約多少錢?”

婆婆:“至少七、八百塊錢,吃飯、水、電、氣、衛生費、取暖費……生了孩子後買的電暖器。”

吳原律師:“光這幾個大項就將近一萬。”

婆婆:“一個月她給她父母二百塊錢。”

法官:“他們的生活費呢?”

吳原律師:“生活費基本都啃了老的了。”(天地良心!我每月給婆婆二百元錢的生活費;婆婆買空調向我借了5000,公公買三輪摩托向我借了1000,至今未還;除此之外我經常給公婆買各種衣物、用品、食品,如羊毛衫、羽絨服、皮鞋、微波爐等,食品更是不計其數。他怎麼能這麼說?)

婆婆:“他們吃飯我沒問她要錢(她要之前我已經主動給她錢了),她七個月就沒有奶了,孩子是喂大的。”

法官:“原、被告一個月花多少錢?從幾月份和父母過?”

我:“600塊錢,從2004年七月份。”

法官:“生孩子誰出的錢?孩子生病誰出的?”

我:“俺媽出了兩千,也是俺媽出的。”

我媽說:“孩子一週歲之內,基本都是我帶著的。”

婆婆急著辯解:“胡說!你哪帶了那麼久?孩子是我從小帶大的。”

(休庭)

2007年7月10日下午,區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

(一)證人叔叔乙出庭

叔叔乙是某公司退休工人,與吳原父親是戰友。他說:“2006年11月18號晚上,吳正道打電話給我,叫我準備一萬塊錢,說孩子有急用。我送到他家,孩子(吳原)進臥室轉了一圈,出來後把借條給我,我把錢給他。”

吳原律師:“他借你錢幹什麼用?”

叔叔乙:“幹什麼我不好問,我怕問出來‘幹什麼用?’他說‘不借就算了’,所以我沒好意思問。”

我方律師:“錢是誰出的?”

叔叔乙:“我閨女和我湊的。”

我方律師:“你閨女電話知道不?”

叔叔乙:“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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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律師:“你說一下。”

叔叔乙表情一下驚慌起來:“我不知道,……記不住號碼,……現在還沒電話來???”(自相矛盾)

我問:“X叔叔,2007年3月27號你為什麼不出庭?”

叔叔乙:“我來了,沒帶身份證。”(故意混淆概念,他說的是2007年5月22日那天開庭)

吳原律師:“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二者有很大關係,2006年11月10日開庭後,吳原家把寫有婆婆借四姨三萬塊錢的借條塞到法庭的卷宗裡,過後想想不妥,又改為由公公借兩位戰友的錢,很明顯借條是後補的。)

(二)稿費

我舉出證據:“我有一份證明,證明我出書掙了6000塊錢。上次開庭吳原已經承認了,這是書的原件、影印件及同事證明。”

吳原律師:“這本書我問幾個問題,書什麼時候編的?編了多長時間?校稿什麼時間?”

我說:“書是2004年1月份開始編的,編了大半年,這和本案有什麼關係?”

吳原律師:“出書和掙錢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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