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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其中主要有三條:(一)要有一定家資,窮人是無當官吏資格的,如韓信“始為布衣時,貧無行,”所以“不得推擇為吏”;(二)要會書寫、懂法律;(三)年齡須當“壯年”以上,至少要17歲才有擔任官吏的資格。至於其它條件如立有軍功等等,也是取得官吏職位的資格,但並不是絕對的。
秦的這套選撥官吏的辦法和按血統選撥官吏的世卿世祿制相比,無疑是進步了,他擴大了選撥官吏的範圍。不再按血緣親疏來選定人才。但按照秦的這套辦法,窮人基本上沒有進入國家管理層的可能。窮人既無家資又很難識字,象韓信、樊噲、周勃這樣的人才如果沒有後來的楚漢戰爭是根本不可能成為官吏的。。 最好的txt下載網
第八章:未來四十年(7)
值得一提的是,秦在建立一整套選官辦法的同時,還建有一套等級制度,即爵位制。
秦統一後實行十二級爵制。這個制度的最終確立,反映了秦王朝統一後等級制度的凝固化和最後完成。有無爵位是區分每個人社會地位的重要標誌。有爵位者在當官為吏以及犯罪贖刑方面均有特權。無爵位者稱為“士伍”是無任何特權的階層。
秦統一後的爵位制度和統一前有了兩個顯著變化:一是授爵條件有變化。商鞅變法後實行的爵制,主要在於“賞軍功”。秦統一以後實行的爵位制,不再侷限於軍功,這也是大規模戰爭後的必然變化。
二是爵和官相一致的原則出現變化。秦統一以前賜爵與授官是統一的,“斬首一級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官爵之選,與斬首之功相稱”。為官必須有爵,凡是沒有爵位的人,不用談當官,就是當個佐吏也非常困難。但在統一後任命官吏已不以有無爵位為條件。秦朝的不少大臣如丞相王綰、馮去疾等不僅無爵,就連軍功也沒有。另一方面,許多有高爵的也不一定當官。這種官、爵分開的原則有利於選撥治國的人才。這是適應統一後新形勢的、有利於封建政權的改變。這種改變凝聚著地主階級奪取政權和掌控政權的有益經驗,值得後人思考。
漢帝國建立後,在秦朝選撥人才制度的基礎上又有了進一步的改變。
漢朝初年,二千石以上的大官僚任職三年以上,可以送子弟一人到京師為郎,叫做“任子”,擁有資產十萬錢(景帝時改為四萬錢)而又非商人的人,自備衣馬之飾,也可以候選為郎,叫做“ 貲選”。郎是皇帝的侍從,有漢郎、中郎、侍郎、郎中等。
西漢初年地主階級子弟為郎,是他們出仕朝廷的一個重要階梯。但在這種選官制度下,較高的官吏多數出於郎中、中郎等郎管和吏二千石子弟,選郎吏又以財富為標準,未必都能得到合適的人,所以難以適應日益加強的專制王朝的需要。惠帝時,在各郡縣推選“孝悌力田”,復免這些人的徭役,讓他們“導率”鄉人。文帝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但這種詔舉多從現任官吏中選撥,也沒有成為正式的選撥制度。
武帝初年,董仲舒在舉賢良對策中,提出了使列侯郡守二千石,各自選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兩人,以給宿衛的主張。這個主張包括歲貢和定員,物件有吏有民,在制度上比文帝時的詔舉較為完備。公元前134年,武帝詔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從此以後,郡國歲舉孝廉的察舉制度就確立起來了。
武帝以後,孝廉一科成為士大夫仕進的主要途徑,被舉的孝廉,多在郎署供職,由郎遷為尚書、侍中、侍御史,或外遷縣令長丞尉,再遷為刺史、太守。
武帝時還令公聊、郡國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等,從中拔擢了一些人才。不過這類察舉屬特科性質,並不經常舉行。此外,還有獻策上書為郎,射第田科為郎等選官途徑。
武帝還在長安城外為太常博士的弟子興建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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