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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幫哇’!才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他說完後,很多債權人同聲附和:“對!對!應該這樣!”
夏天想:對於楊或然的子女來說,楊或然這一死,確實是死得不錯。因為他死了,他為子女名字下面掛著的幾個空殼公司,經他出面取得的銀行貸款或投資款上千萬元也就了了。看來只能是一風吹了。這也是他為什麼要爭當湖貝金融服務社法人代表的原因。
夏天想到這裡,以銀行和自己個人債權人的雙重身份,對張中庭說:“我看能不能這樣:收回來的錢,現在作為階段性的先做一次分配。但不能結案,工作還是要做。因為大的資金沒有收回來。等待日後收回來時可以再做分配。”
張中庭說:“這個建議可以考慮,很好。”
看官。也就是因為夏天這一句話被法院採納。該案沒有被中止,七年以後的2005年,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又追回了上百萬元用於債權人作第二次分配——這是後話。
卻說當日夏天回到支行後,回憶自己看到的楊或然幾年間的折騰,想想債權人對楊或然的看法,不由生出一段感慨來。
就這樣。楊或然當年假借自己身為湖貝金融服務社董事長之利,憑著一紙“合作協議”,騙走的310萬元的其中20萬元,在來昆公司破產的時候。與其他債權人一起參與破產分配,追回了元。而應楊或然要求,另帳劃往他女兒楊飛燕為法人的另一家公司的290萬元,也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6月6日下判《民事判決書》;中院在判決書中指出:“……但三被告均沒有按協議約定出資,合作協議書無法履行。……本院認為:原告是專業金融機構,不宜直接參與實業投資,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依法應確認為無效。原告訴訟請求合理,本院應予支援。第三被告(楊飛燕掛名的奼紫嫣紅公司)應將收到原告的出資款290萬元及佔用期間的利息(按日萬分之四計)退回原告。……”
案子是由法院判下來了,但是由楊或然一手操辦的、由他那神經兮兮的女兒掛名的私營公司已經在數家銀行貸了上千萬元的貸款。而公司的註冊地址就在文錦南路的一家賓館裡,可以說該公司身無長物。隨著楊或然的突然離世,這些銀行的貸款,連同湖貝支行的310萬元投資款及其利息,就算是真的打了水漂了。
看官,在深圳沒有建立公務員體制的時候,楊或然畢竟是一個國家幹部,用他自己的話來說,也當過算不上芝麻官的小官,可謂是久經沙場。不知是機緣還是巧合,竟然讓他以一個公司的名義投進300萬元到湖貝金融服務社,堂而皇之成了股東,進而成為董事之一。接著,幾經折騰當上了金融服務社的董事長。隨後,他絞盡腦汁,發動了一波緊似一波的爭權奪利的人事爭鬥,究其目的就是為了斂財。至於他當年究竟怎樣施展手段,以達到其個人目的,小的已經在此前的故事說了個大概,煩您稍作融會貫通便會了然於胸。
楊或然——這位曾經供職於市工商局的原湖貝金融服務社的董事長,以向在建中的香港赤臘角機場供應石料的名義,騙取了湖貝金融服務社310萬元美其名曰的“投資款”。同時,他利用其女兒掛名的空殼公司向數家銀行貸款,數額竟達到近千萬元,然後一死了之,導致銀行血本無歸,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正是:
官場歷練爐火青,人為財死詭計添;
公私商農錢都要,錢財到手見老閻。(未完待續。。) 夏天回到辦公室,馬上科黃忠惠,但是沒有復機,夏天又在他的科機上留言:“作為朋友,你都要復機。”
後來,夏天又與辦理該抵押登記的、也是他的律師的羅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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