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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自己做。”
過了一會兒,王顯耀恢復了平日的溫文爾雅的神態,對夏天說:“差不多到年終了,支行成立了人事考核小組。你也要注意調整一下員工的情緒。科裡要搞活動的話,費用由支行出。”
夏天說:“謝謝行長關心。看來,基本上可以過關。”
王顯耀對夏天說:“計劃信貸科本身就比較複雜。而你的特點。一是認真,二是急了說出的話,對方比較難接受;三是比較執著。所以,還是要適當緩和一下氣氛。”
夏天點點頭,說:“好的。”
第二天上午。易木子帶上了陳韻和徐海濤來到湖貝支行,找了一個理由:“檢視市民銀行成立後的新貸款業務問題。”
他們點名要了深圳雄鷹工貿有限公司、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海陸運輸貿易公司等三家的貸款檔案。
夏天注意看那易木子檢視檔案的神態。全然集中在深圳雄鷹工貿有限公司的貸款呈批表上。並在筆記本上不時做些記錄。多少知道他們是為何而來。
半個多小時後,易木子一行離開了湖貝支行。
湖貝支行兩個行長寫的兩份檔案,一份是《關於對深圳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貸款合同調解有效,減少我行近億元資產損失的情況報告》,另一份是《關於支付律師代理費的請示》,在總行停留了幾天後。有關依法清貸律師代理費的問題,總行作了批覆。
王顯耀和陳作業在行長辦公室,邊看邊議論,多少有點不太滿意。
該文寫道:
關於對湖貝支行深市銀湖字(1997)第 ;049號《關於支付律師代理費的請示》的批覆
湖貝支行:
你行深市銀湖字(1997)第049號《關於支付律師代理費的請示》收悉。經總行有關處室研究,現批覆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同意支付訴訟代理費442000元。
二、根據我行有關規定:原則上我行不對外請律師。今後對外請律師代理訴訟,首先必須報請總行法律事務處同意後方可簽訂有關“委託合同”。否則,一律不予支付有關費用。
三、你行與深圳國太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合同第六條規定:“乙方代理本案執行,按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甲方按收回金額的1。7%向乙方支付成功酬金。”根據1997年9月18日行長辦公會議要求:對於有房產抵押的貸款,處理抵押物收入不能列招標清收獎勵。鑑於此,對於拍賣抵押物收回的貸款本息,我行不再支付“成功酬金”,對於拍賣抵押物後仍不足值的欠貸、欠息餘額可按招標清收有關規定進行清收;但獎勵比例必須報總行防損部審批。
四、訴訟代理費雖有行業參考標準,但根據深圳的實際市場行情,對於金額較大的案件,訴訟代理費標準通常是透過協商來確定,一般都是低於參考標準。如我行福田支行1。7億元案件,其訴訟代理費標準為3‰,而你行執行的8‰顯然偏高。今後凡是涉及訴訟代理費標準的確定,必須事前報請總行法律處和會計處審批,然後才能與律師簽訂委託合同。
此復。
市民銀行法律事務處(印)
市民銀行資產防損部(印)
市民銀行會計處(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1997年12月1日下午,在湖貝支行會議室,夏天正在笑容可掬地主持計劃信貸科的科務會。
看官會問:就夏天這副崇尚不怒自威的德性,在與部下同事開會時還會做出笑臉來?
其實,這要歸功於王顯耀對夏天的貼心啟發。可以這樣說,夏天看到易木子、郝見光等總行的實權人物可以不屑一顧。甚至看到總行領導黃鹿也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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