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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協定不會危害南中商民出於儲存貨物的目的在商埠之外租地建房和建立貨棧的權利。南中商民要求租地建房應透過南中商務代表向商務代辦處所在地之烏斯藏都司管理此事之官員提出申請,在同南中商務代表商議之後。所在地之烏思藏都司管理此事之官員將分配這類建房用地或其他適當用地而不必要推諉拖延,並依照現行律法和行情確定租地條件。
二、商埠管理權由烏思藏都司當局掌握,而南中商務代辦處和房屋租用地則例外,這些地區由南中商務代表專管。每年商埠貿易總額的二十分之一為南中商務代辦處交予烏思藏都司之商稅,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加收。
三、一旦商埠或交通商埠的道路上發生南中商民和烏斯藏都司各族民眾的紛爭,將予以追究,並將在距離商埠最近處由南中商務代辦處與烏思藏都司管理此事之官員會商解決。如有爭議,應以被告所在地之律法為準。
在南中商民之間出現財產權或個人權利方面的問題,將交由南中商務代辦處與南中當局裁決。在商埠或通往商埠的道路上違法犯罪之南中商民,將由地方當局交送距罪犯最近商埠的南中商務代表。由其按照大明南中律法進行審訊和懲罰。但是地方當局只能拘禁這些罪犯。而不能虐待。
觸犯南中商民的烏思藏都司各族罪犯,將由烏思藏都司當局逮捕並依法懲處。
一旦發生一名或數名烏思藏人在南中商務代辦處前指控一名或數名南中商民犯罪時,烏斯藏當局有權派一名或數名身份地位適當的僧俗官員出席南中商務代辦處的法庭審判。同樣,如果有一名或數名南中商民提出指控一名或數名烏斯藏人犯罪的理由。南中商務代辦處亦有權派遣一名或數名代表到烏思藏都司參加法庭審判。
四、商埠建立後。南烏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確保商埠之間的各條道路之暢通。雙方同意。任何破壞商埠、道路以及干擾妨礙商路暢通之人,無論僧俗官民奴,俱嚴懲不貸。
五、南中宣慰司目前和今後在烏思藏都司設立的各商埠和商務代表可以為貨物運輸出入境作出安排。受僱運輸貨物的人員將得到途經地區當局的儘可能的幫助和保護,因此,受僱者不能遭到任何形式的傷害和妨礙。但是,受僱者的依法納稅義務不得豁免,倘若他們違法犯罪,將依照法律嚴懲,而他們的僱主不得設法予以庇護。
六、南中商民享有用食物或金錢換取他們所喜愛的貨物、租用各種交通工具、依照當地慣例從事一般商業貿易的自由,烏思藏都司當局不得加以限制或者強制勒索。亦不得阻止南中商務代表或其他南中商民和烏思藏都司各地居民進行個人交往或通訊聯絡。
烏思藏都司各地官衙有義務隨時向商埠和商埠沿線的南中商民及財產提供有效的保護,必要時應在商埠和商埠沿線佈置精銳軍隊以確保商路暢通。
雙方之高僧大德有權利有義務對對方轄區內官民百姓做弘揚佛法之事,雙方之僧俗官衙不得以教義之差別對雙方之高僧大德及信眾加以迫害。
七、進出口物品:
南中宣慰司每年將向烏思藏都司出口的物品有:粳米、精鹽、各種布匹、絲綢、琉璃、聖瓷、瑪瑙、翡翠、百合瓷、硨磲、茶葉、刀劍、長矛、火銃、弗朗機、火藥、盔甲、砂糖。
烏思藏都司每年將向南中宣慰司出口的物品有:馬匹、犛牛、黃羊、天珠、紅玉髓、蜜蠟、牛羊皮毛、水晶、剛玉、銅、朗生、堆窮、差巴。
雙方貿易以金幣、銀幣和南中通寶為貨幣交易單位,若上述貨幣不足,亦可以貨物之市價抵扣賬款。
八、現在簽訂的《條例》以雙方代表簽字之日算起,有效期為十年;但是,到第九年半時雙方都沒有提出要修改的要求,則該《條例》有效期將再延續十年。因此,將以每十年期滿為一個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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