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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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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已經造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侵權。正是從這個角度思考,網路時代的言論與現行的司法制度之間的關係有了特別的意義,尋求言論自由和保護人格權的平衡成為網路時代更為突出的問題。

中國傳媒大學電視與新聞學院劉新傳先生撰寫的《探析“網路暴民”的言論侵權》,對“網路暴力”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劉新傳先生認為:名譽權作為公民享有的維護自己獲得公正的社會評價的權利,是不可侵犯的。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是侮辱、誹謗。其行為表現形式是透過口頭、書面或在媒體上釋出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資訊從而造成他人名譽的貶損。在死亡部落格事件中,對王菲的出軌和對第三者的譴責,如果只是在網路上表達一種義憤,這種表達方式未嘗不可。但是,如果透過語言暴力甚至進入現實攻擊,使當事人在現實社會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幾近崩潰,這便是侵權損害事實造成的一種嚴重後果。此外,由於當事人的名譽遭到不法損害,造成當事人被迫辭職、無法工作等損失,法律應追究其責任。另外,王菲平均每天接到數十甚至上百個騷擾電話,使其遭到恐嚇、勒索。這種誹謗他人的言行已經觸犯了法律。而“通緝令”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法律文書,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依照法定程式釋出,並且只能針對特定的物件即對於罪該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釋出。也就是說民間“網路通緝”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通緝行為。而在死亡部落格事件中,網友們在未弄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運用網路進行偵查通緝甚至“追殺”,是誰賦予的權利? 電子書 分享網站

第一章:中國人肉搜尋第一案(29)

讓我們重溫一下《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誣陷。”

王菲出軌導致妻子自殺,王菲當然是有錯的,但這種錯誤只是道德層面上的,法律並未就此追究王菲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說,無論王菲對錯,作為一名公民他的人格是不該受到侵犯的。這種不被侵犯的人格,包括名譽權和隱私權。

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受到民法的重點保護,但遺憾的是我國的民事立法對隱私權尚無明文規定,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補充,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這是用名譽權的方式對隱私權進行的間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釋出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隱私權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釋。該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人們認為,“這是我國法律檔案第一次明文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來予以保護。” 透過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只對住宅、身體、通訊隱私權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對其他隱私權沒有規定,更沒有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概念,這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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