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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這也是造成我國行政效率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建設滯後,甚至長期以來事實上不存在真正嚴格意義上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在一個法制完善的國家,政府部門及行政官員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當一個行政部門或政府官員因失職造成損失時,必須由相應的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長期以來,由於我國“人治”色彩較濃,政府部門和行政官員的責任是不明確的,往往沒有法律上的硬性規定,所以一直沒有建立起嚴格意義上的行政責任追究制。近幾年來,我國已開始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制,一些地方政府已著手製定相應的條例,但全國還缺少統一的行政責任追究法,因此,要建立法治意義上的行政責任追究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第三,在行政責任追究的實踐方面存在著避重就輕的現象。如上所說,雖然我國長期以來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行政責任追究制,但不等於沒有行政責任追究的實踐,只是這種行政責任追究的實踐帶有明顯的“人治”特徵。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是,在行政責任追究的實踐中,也存在著避重就輕的現象,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與“人治”行政也存在著密切的相關性。因為行政機關和政府官員的行政責任沒有法律上的嚴格規定,即使有相關規定也非常含糊、抽象,這就為在行政責任追究方面避重就輕留下了空間。
正是由於行政機關及其官員責任意識淡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建設的滯後和行政責任追究實踐中的避重就輕,造成了我國行政管理中重權輕責的現象普遍存在。在我國加入WTO後,我們已經全面地捲入了經濟全球化過程。市場經濟的競爭是非常激烈的,在全球化的市場經濟競爭中,政府必須真正承擔起重大的責任。經濟全球化對“輕責行政”提出了嚴重的挑戰,為應對這種挑戰,我國必須加快建立責任型政府的步伐,以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和我國經濟參與國際競爭的要求。
對“非廉行政”的挑戰
廉潔奉公是對行政管理以及行政管理者的基本要求。目前,總的說來,我國絕大多數從事行政管理的公務員是能夠做到廉潔奉公的。但是不可否認,在我國行政管理的現實中,行政管理的不廉潔現象還大量存在,這些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部分行政官員貪汙受賄現象屢禁不止。在當今中國政府官員的*案件中,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數量最多,其中又以貪汙受賄案件為最。近幾年查處的一些政府高階官員犯罪案件幾乎都與貪汙受賄有關,涉案金額少則幾百萬、多則數千萬。更有甚者,有相當部分官員將在國內的貪汙受賄所得轉移到國外,造成大量的人民幣外流。據公安部統計,截至2004年年底,中國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500多人,涉案金額700多億人民幣,目前抓回的貪官僅僅70餘人,追回的金額更是微不足道。
第二,官場上買官賣官已非個別現象。目前在我國官場上存在的大量受賄現象,就其受賄源而言,一部分屬於外源賄賂,即源自於官場外的人員向官員受賄。例如,劉方仁的親屬易某藉助劉方仁的權勢幫助商人劉志遠以低於淨資產的價格得到世紀中天國有股的股權後,從劉志遠那裡得到了500萬元的賄賂;另一部分屬於內源賄賂,即源自於官場內的成員向其上級受賄,如在遼寧發生的馬德案中,綏遠市的一位副處級官員向當時作為*綏遠市委書記的馬德送去30萬元賄賂,然後馬德利用其職權將這位行賄人提升為某縣縣長。這種內源式賄賂,多半與買官賣官有關。
第三,部分行政官員追求享受,生活腐化墮落。在目前已經查實的絕大多數*案件中,多數貪官的背後都有一個或幾個情婦或“二奶”。例如,作為權傾一方的原貴州省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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