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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第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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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章 什麼是道德

我們討論的不是小事,而是我們應當如何生活的問題。

——蘇格拉底,引自柏拉圖:《理想國》(約公元前390 年)

第一個例子:寶寶特莉莎

特莉莎?安?坎珀?皮爾森(Theresa Ann Campo Pearson),公眾稱為“寶寶特莉莎”的無腦嬰兒,1992年生於佛羅里達。特莉莎的父母在知道他們的孩子不能活得很長,甚至即便活著也永遠不會有意識以後,他們自願捐出特莉莎的器官以供移植。他們認為她的腎、肝臟、心臟、肺和眼睛應當給其他孩子,讓這些器官幫助那些孩子。醫生同意了,認為這是一個好主意。每年有數千名嬰兒在等待器官移植,但可供移植的器官從來都不夠。但是,特莉莎的器官不能被取走,因為佛羅里達的法律規定,在捐助者死亡之前不允許取走其器官。九天之後,寶寶特莉莎死了,但對其他孩子來說,已經太晚了——因為她的器官已經衰竭而不能移植了。

關於寶寶特莉莎的新聞報道引發了公眾的熱烈討論。為了幫助其他孩子,取走一個嬰兒的器官導致他立即死亡,這是正確的嗎?

第二個例子:喬迪與瑪麗

2000 年8 月,一個來自戈佐——地中海的一個島嶼的婦女發現,她懷了一對連體的嬰兒。由於知道戈佐的醫療條件不足以處理如此複雜的生產,因此她和她的丈夫去了英國曼徹斯特的聖瑪麗醫院,她在那裡分娩。這對嬰兒——名叫喬迪(Jodie)與瑪麗(Mary)——下腹部連在一起。她們的脊柱融合在一起,共用一個心臟、一對肺葉。喬迪,她們之中稍微強壯一點兒的那個,為她的姐妹供血。

瑪麗與喬迪的狀況比較殘酷。醫生說,如果沒有人為干預,這對小姐妹會在六個月內死亡。唯一的希望是做手術將她們分離。這會讓喬迪存活,而瑪麗會立即死亡。

孩子的父母是虔誠的天主教徒,他們不允許在加速瑪麗死亡的情況下做手術。“我們相信自然有它自己的程序,”孩子的父母說,“如果我們的兩個孩子都不能存活是上帝的意志,那就讓她們去吧。”醫院認為,他們應該試圖至少挽救一個嬰兒的生命,因而上訴至法院要求允許分離兩個嬰兒,雖然她們的父母有不同的意願。法院認定允許分離兩個嬰兒,醫院在11 月6 日進行了手術。正如所預料的,喬迪活了下來,而瑪麗死了。

但有仍有人認為決定權應當留給父母,反對法庭的干預。那麼什麼是父母(或其他人)的最明智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分離這對連體嬰兒是對還是錯?

第三個例子:特蕾西?蘭蒂默

特蕾西?蘭蒂默(Tracy Latimer ); 一名12 歲的腦癱患者,於1993 年被她的父親殺死了。特蕾西一家住在加拿大薩克其萬的牧場。星期六的早晨,羅伯特?蘭蒂默的妻子和孩子都到教堂去了,他把特蕾西放到他的貨運卡車的駕馭室裡,用管子把排氣裝置產生的廢氣匯入,直到她窒息而亡。在特蕾西死的時候,她的體重不足40 磅,據人們描述,她的智力能力水平和三個月大的嬰兒相當。蘭蒂默夫人說:當她回到家以後,發現特蕾西死了,她感到輕鬆,她還補充說,她自己“沒有勇氣”那樣做。

蘭蒂默先生以謀殺罪被審判,但法官和陪審團不想那樣粗暴地對待他。陪審團發現他僅僅犯了二級謀殺罪,並且建議法官駁回法定的判決——有期徒刑25 年。法官同意了陪審團的意見,並判他入獄一年,之後一年限制他離開他家的農場。然而,加拿大高階法院介入,裁定法定的判決必須執行。現在羅伯特?蘭蒂默正在監獄中服他的長達25 年的刑期。

先把法律問題放在一邊。蘭蒂默先生這麼做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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