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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白白被山水公司騙走這麼多錢?”
我看看費兵,心說這個律師也該起點作用,就問道:“費律師,難道我們公司被山水公司騙了這麼多錢,法律上就一點說法沒有?”
費兵搖了搖頭,說:“法律只重證據,證據對我們很不利。”
我嘆了口氣,這個笨蛋一點用處都沒有,不由得嗓門高了,斥責道:“我也知道證據對我們很不利,如果證據對我們有利我們自己就解決了,還要你們這些律師幹什麼。我是問你,在法律上就找不到一點對我們有利的地方,就白白的讓山水公司從我們公司騙走二百多萬?”
費兵嘟囔著說:“倒是有一條勉強能夠牽涉到。”
楊遠一瞪眼睛罵道:“吞吞吐吐的幹什麼,快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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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兵說:“我看新刑法裡有一條,”說著拿起書念起來:“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
我和楊遠耐著煩聽他讀完,卻沒聽明白究竟是什麼意思,忍不住斥責費兵說:“費律師,你就不能簡單的說一下,念這個破條款,誰明白。”
費兵解釋說:“就是山水公司利用簽訂、履行鋼材購銷合同,來騙取我們公司的貨款,應該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我聽他說得含含糊糊,問道:“什麼應該可能?到底是應該還是可能?”
費兵說:“按規定應該構成了合同詐騙罪,可是這是新刑法裡規定的新罪,很多公檢法系統的人還不知道什麼樣的才能構成犯罪,還沒有一定的標準。”
這是一根稻草,不管怎樣也要抓住,我看著費兵,問道:“如果構成了這個什麼合同詐騙,應該由哪個部門來管?”
費兵說:“按道理應該是由公安來管,但這個罪是新規定,公安也不一定知道怎麼辦?”
“公安不知道我們可以教他,你不是律師嗎?這個程式應該怎麼個辦法?”我看到了一線希望,追問道。
費兵說:“那就要舉報他們,寫舉報材料送達公安機關,檢舉他們犯罪。”
“哦,那歸哪裡的公安管哪?”我問。
費兵說:“這應該是詐騙案,按照規定案發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受害人所在地都可以作為報案地,所以敏思區和裡湖區的公安都有權管。”
楊遠一聽,連忙說道:“那就在裡湖區報案,這是我們的地盤,公安不會向著他們的。”
我卻不是這麼想的,楊遠這幾年雖然發了一點財,但他專注在生意上,對地面上的派出所,公安局並沒有什麼往來,雖然可能認識幾個人,也只是泛泛之交。對這樣重要的事,泛泛之交是幫不了多大的忙的。就說:“楊總,敏思區刑警隊我認識人,關係還不錯。我看還是到敏思區報案吧?”
楊遠卻不同意,似乎他剛找到了一點挽回權威的機會,就不肯放過:“不用,裡湖區我還認識幾個人,這事交給我來辦,你就不要管了。”
楊遠把目光轉向費兵,說:“費律師,你準備好舉報材料,我們明天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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