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章 殺星(第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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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出身貧苦,對元末的腐敗現象刻骨銘心。建極以後,以重典治世,建立了有史以來最嚴密的巡視監察網路。而都察院,就是這巡視、監察網路的核心。
都察院的職能分為內職掌、外職掌和地方上的按察司。
內職掌掌管兩京刷卷、巡視京營、巡視京師倉儲、皇城、五城兵馬司等。
外職掌即為出巡御史,分為專差和巡按兩大類,主責巡視地方,有“大事奏請,小事立斷”之權。
按察司為地方固定的監察機關,除南京外,設立十三道按察司。按察使和布政使、都司併為本省三巨頭,主管一省刑名按察之事。
朱元璋的本意是地方監察加上中央巡查,以都察院為核心構建全國反腐、監察體系,永葆大明無貪腐之弊。然而,事與願違,明中期以後,都察院已經因為其體制和整體吏治腐化的原因,基本上失去了反腐監察之能,其中重要原因是體制弊病。
明制,左都御史雖然為都察院首腦,但其對監察御史並無任免之權,只有分派任務之權。
監察御史巡視之後,其奏章左都御史不得與聞。此法為養臺諫獨立辦案之風氣,並壯其風骨。
這種體制初期確實養出了很多國爾忘家、忠而忘身之臺諫,但隨著時間流逝,臺諫之地已成升官捷徑。臺諫之官各有恩主,內職掌成為朝中大臣豢養的打手和爭權奪利的工具;外職掌成為借天子之威,滋擾地方的貪官;地方按察司更不用說,成了冤假錯案集中的淵藪。
《明史》中評論居京師之臺諫雲:“居言路者,各有所主。故其時,不患其不言,而患其言之冗漫無當,與其心之不能無私。言愈多,而國事愈淆亂也。”
至於外職掌之專差和巡按,明中期以後地方官接受巡視,即自備“謝薦金”,竟成慣例。
外職掌的御史官員以“謝薦金”之多寡來寫巡視、查案報告——不僅催化了腐敗,更成為禍亂吏治之由。
針對這些弊端,此次都察院的興革,雖仍設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副左右都御史、僉都御史和十三道。但責、權發生了巨大變化。
之一,將御史的人員擴編,改每道設一名、兩名專責御史之舊規,每道設八到十人專責御史,並設僉都御史正、副各一名。御史奏章必經正僉都御史簽押方能上報,僉都御史為本道御史的糾核、巡視結果擔責。
之二,改御史“風聞奏事”之舊規,分錦衣衛之一部為十三個稽查科,每科三十人。設於十三道御史之下。御史參核,必用錦衣衛稽查科查實證據,方能上報。
之三,改御史職責不清之舊規,各道御史均負責本道糾核、巡視事,不得越界。若收到其他道的線索或舉報,準送左都御史,由其分派至該管的道核實調查。
之四,除左、右都御史外,共四名副左右都御史分管十三道,分管內容由左都御史決定。御史參奏報告,由副都御史簽發才能成為奏章;這些人也要為奏章的正確性、真實性擔責。
之五、右都御史獨領監察道,監察都察院內部。各道御史若發現其他道或本道御史有違規行為的,可舉報至右都御史。右都御史和監察道無權參與都察院其他事務。
之六、左都御史掌都察院,除右都御史外,對副都御史以下,有參劾之權。副都御使以下若被左都御史參劾,立罷。
之七,改御史必由三品以上高官舉薦之舊規。從進士、待選之官中直選。都察院列出《大明律》、《憲綱總例》、《糾官邪規定》、《監官遵守條款》等十餘本參考書,待選者透過法律考試,並經都察院副都御使以上集體面試即可擔任御史。
此次都察院的興革,現有臺諫之官有喜有憂。一方面他們掌握了錦衣衛稽查科這一直屬力量,在朝廷中地位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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