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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打算這麼做。」
我收拾東西,離開了音樂廳。
第二天我收到一張法院傳票,我被控違約。拖了好幾個星期,這件案子終於上了法庭,檢察官自己也說,從藝術家的觀點來看,他認為我的行為是合理的。不過,在藝術要求和法律約束之間確實有些差異,法官做出了對我不利的判決。我被判罰金三千法郎,以當時的匯率來說,那可不是筆小錢!
我得坦誠,不管有沒有法院的判決,換作是今天,我還是會採取同樣的行動。不是你相信你在做的事,就是你不相信。音樂是必須誠心誠意以求接近的東西,不能像自來水般任意開關。
在我和加布裡埃爾·皮埃內起爭端之際,巴黎的報紙批評我好辯易怒。其實和人爭吵並非我的天性,我想真實情況正好相反,我對旁人極感興趣,特別是他們不同的思考方式。不管我是否同意他們的看法,我傾向於不跟他們辯論,而是試著從他們那兒學習。至於脾氣,這也許複雜得多。我想大多數人都有某些癖性,這無疑就是使他們成為獨特個體之處。事實上,在接受訪問時,對方往往會請我談一談自己的癖好。我不想讓提問者失望,我知道他們想聽到一些不尋常的事,一些令人驚愕的事。如果我告訴他們我喜歡玩骨牌、抽菸上了癮,或是我的眼睛非常敏感,所以我會用傘擋住陽光以保護眼睛,他們是不會滿意的。可是我還能告訴他們什麼呢?我自認是個很普通的人,我的好惡都很單純。在音樂中我也尋找單純,如今這或許可以視為我最大的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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