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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
「什麼錄音?」
她隨便開啟一個,拖著進度條快放了一會,似乎是幾個人在談話。
「所有錄音,」它說,「只要和案子有關,不論是通電話還是面談,只要我參與,都會錄音。」
吳漾第一反應是:有這個必要嗎?
卻很快聽它告訴她:「內鬼洩密的案子,比較微妙。公司和相對方都容易反水,留了錄音方便查證,免得日後背鍋。」
而這番意味深長的解釋讓吳漾隱約覺得,事情果然不像 lda 講述的那麼簡單。
「今年年初的時候, 監測發現,競爭對手的一款產品盜用了自己的使用者資料。經過技術排查,公司懷疑是內鬼作案。
他們認為技術部的李偉興嫌疑最大,這人是公司的老員工,能力一般,近來工作也不太上心,連續六個月績效考評連都是『c』,公司本來就不太滿意,又出了這件事,就想藉此機會開除他。
的法務來問我意見,我看了他們的調查報告,沒什麼實質證據,不過是單獨約談了幾個嫌疑物件,拿著些員工的小把柄,威逼利誘。
可單靠一份自己員工的證言,他們根本告不贏競爭對手。我建議他們採取軟化策略,先穩住李偉興,讓他協助公司拿到證據,公司也同意了。
我代表 和李偉興長談了一次,表示公司同意不予起訴,條件是:李能提供有關競爭對手從他這非法獲取資料的確實證據。
談妥之後,公司和和李正式簽訂了一份不予起訴協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我作為中立方第三方代為保管。
因為之前的那次做的比較隱蔽,根本無證可取,李偉興同意再次主動聯絡對方,釣魚取證。
但後來,不知道哪個環節走漏了訊息,這次行動沒有成功——對方的對接人根本沒有在約定的地點出現。
之後不久,我收到一封匿名恐嚇信,要我立即退出李偉興的案子,我沒當回事,可很快, 就主動解除了對我的委託——不止是這個案子,還有原來的常年法律業務。理由也很模糊,說什麼是領導指示。
差不多兩周後,李偉興忽然找到我,說案子轉給了曾銳, 翻臉不認帳,不僅出動警方突擊搜查了他的個人物品、藉機銷毀了他手上那份不起訴協議,還把我們兩個當時談判的錄音剪輯處理後做了證據。
剪輯後的錄音只保留了李偉興『認錯』部分,沒有公司的不起訴承諾,這樣一來,李偉興空口無憑,只好求我拿出完整錄音和那份由我儲存的協議原件,替他作證。
雖然我已經不是 的律師,但還有保密義務,除非法院強制調取,否則我不可能交出協議和錄音。不過,李偉興一直不死心。
那天我在晉城開庭結束,沒想到,他居然跑到法院門口堵我,說案子要公訴了,他走投無路,只能求我幫他。我還是原話,這不可能。」
「後來他就開車一路跟著你回了南平?」吳漾猜測道,「還一直打你電話,讓你停車?」
「嗯。」
「可為什麼?」她不解問道,「你總不會隨身帶著那份協議吧?」
「不會,協議鎖在辦公室保險櫃裡,但我會帶著錄音筆。」
說到這,她和它都意識到了——
「沒有,」吳漾又把紙箱裡的東西翻了一遍,包括公文包的每個口袋,「沒有錄音筆。」
第38章 她是和忽然降臨的光亮一起出現的
晚上七點半,沈庭公寓,書房。
根據吳一週的回憶,沈庭當日去法院開庭,因為錄音裝置不能帶入,就只好和公文包一起放進了法院門口的寄存櫃。
庭審結束後,他取走寄存櫃裡的東西,開車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