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第2/5 頁)
小弟長大成人
他沒娘不要緊
寶芳為他說親
成了親幫立業
生活絕不輸人
寶芳說:“叔叔,我想起了,我的確在靈堂哭訴過:次品並不孤單,還有堂姐親人。親人齊心扶助,小弟長大成人。他沒娘不要緊,寶芳為他說親。成了親幫立業,生活絕不輸人。叔叔放心,寶芳既然講了必定要做到的。寶芳不但幫寶仁弟說門親事,還打算等到叔叔年邁走不動了時,寶芳就接叔叔去同住呢。”
蘇超在旁幫說道:“我一定協力幫寶芳完成任務!”
項草藥講他將來是不需要寶芳夫婦來供養天年的,他只想再過十幾年後,寶仁長到了談婚論嫁年齡時,他就需要寶芳夫婦幫寶仁找個媳婦。除此之外,再沒有別的請求了。
蘇超和寶芳見到叔叔把要求的條件減到這什麼的底這麼的簡單,連忙說行行,保證能夠完成叔叔交給的任務。他們認為只要他們作了口頭的答應,叔叔就把那沓錢交到他們手上來了。
不料叔叔還有話講。他講,寶芳只在口頭上許諾還不行,需要白紙黑字寫下來才行。因為要過十幾年才能為寶仁說媒。時間太長了,就怕到時寶芳或因孩子多或因事務繁重把那件早忘了。
寶芳講不必用紙來寫了,叔叔對她好的恩德她永世忘不了,怎麼會把這樣的重要大事忘掉呢?
項草藥講,人的腦子記事只在一段時間記得清楚,超過一定時間的範疇,人所要記的事就漸漸淡忘乃至全忘掉。所以,人們才有“十個好腦子不如一支爛筆頭”的話在世上流傳。為了讓寶芳夫婦不忘叔叔委託幫操辦的事,時時刻刻記在心頭,分分秒秒想到這件事情。所以他認為還是立了個契約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寶芳和蘇超同意在契約簽名的話,今天就拿這筆1500塊錢去支用。
契約文如下;
合同書
茲有項草藥(簡稱送贈人)贈送給侄女項寶芳和侄女婿蘇超(簡稱受贈人)人民幣現金壹仟伍佰元整作為陪嫁款。但送贈人要求受贈者必須接受一個條件,即在項寶仁年齡25歲至30歲之間,受贈人要為項寶仁說成功一門親事。逾期受贈人無能力辦成此事,送贈人有權追討回贈款的80%。受贈人完成了此事,送贈人即放棄追討權力。此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名即日生效,不得反悔。
送贈人 項草藥
受贈人 項寶芳 蘇超
197x年x月x日
契約文字寫在兩塊白手帕上。項草藥已經簽上了他的名字,並且按下紅手指印了。
寶芳看過後說:“不用簽約我也做媒去為寶仁說成親事的。”她毫不猶豫地畫上自己的名字和按下紅手指印。
蘇超接過寶芳遞給他的那兩份契約,他跑馬觀花似的看了一遍,就動筆簽名也押了手印。末了,他笑著說:“只給寶仁弟說個媳婦有何難,要是中國婚姻法是一夫多妻的話,我幫他找三五個老婆也沒問題。”
蘇超嘴上雖講得好聽,心裡卻嘀咕著,這一著哪是饋贈,實質就是簽訂僱用合同。不過,這筆錢對於他們剛剛成家立業的年輕夫妻來說,簡直是久旱逢甘雨,也像雪中送炭。
項草藥收要了一塊手帕,就把那沓錢遞給寶芳拿。
寶芳和蘇超拿錢出門去了一會兒,又返進屋裡來跟叔叔商量另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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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流產
寶芳和蘇超剛走出叔叔家門,蘇超就對寶芳講,叔叔今天不是白送錢給我們,而是花錢僱我們十幾年後為他去找媳婦。既然叔叔這樣對待你,你也不應該把那間小房屋留下來給他。在愛甜村這一帶的壯鄉的女子出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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