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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到政府的各種不同形式之前,讓我們先來確定政府
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因為它還不曾很好地被人解說過。
第一章 政府總論
我提請讀者注意:本章必須仔細閱讀,對於不能用心的
人,我是無法講清楚的。
一切自由的行為,都是由兩種原因的結合而產生的:一
種是精神的原因,亦即決定這種行動的意志;另一種是物理
的原因,亦即執行這種行動的力量。當我朝著一個目標前進
時,首先必須是我想要走到那裡去;其次必須是我的腳步能
帶動我到那裡去。一個癱瘓的人想要跑,一個矯捷的人不想
跑,這兩個人都將停止在原地上。政治體也有同樣的動力,我
們在這裡同樣地可以區別力量與意志;後者叫作立法權力,前
者叫作行政權力。沒有這兩者的結合,便不會或者不應該做
出任何事情來。
我們已經看到,立法權力是屬於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屬
於人民的。反之,根據以前所確定的原則也很容易看出,行
政權力並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權者那樣的普遍性;因為
這一權力僅只包括個別的行動,這些個別行動根本不屬於法
律的能力,從而也就不屬於主權者的能力,因為主權者的一
切行為都只能是法律。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須有一個適當的代理人來把它結合
在一起,並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動;他可以充當國家與
主權者之間的聯絡,他對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點像是靈
魂與肉體的結合對一個人所起的作用那樣。這就是國家之
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權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實
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
那末,什麼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
建立的一箇中間體,以便兩者得以互相適合,它負責執行法
律並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這一中間體的成員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國王,也就是說
執政者;而這一整個的中間體則稱為君主。所以有人認為
人民服從首領時所根據的那種行為絕不是一項契約,這是很
有道理的。那完全是一種委託,是一種任用;在那裡,他們
僅僅是主權者的官吏,是以主權者的名義在行使著主權者所
託付給他們的權力,而且只要主權者高興,他就可以限制、改
變和收回這種權力。轉讓這樣一種權利既然是與社會共同
體的本性不相容的,所以也就是違反結合的目的的。
因此,我把行政權力的合法運用稱之為政府或最高行政,
並把負責這種行政的個人或團體稱之為君主或行政官。
正是在政府之中,就可以發現中間力量;這些中間力量
的比率就構成全體對全體的比率,也就是主權者對國家的比
率。我們可以用一個連比例中首尾兩項的比率來表示主權者
對國家的比率,而連比例的比例中項便是政府。政府從主權
者那裡接受它向人民所釋出的一切命令;並且為了使國家能
夠處於很好的平衡狀態,就必須——在全盤加以計算之後
——使政府自乘的乘積或冪與一方面既是主權者而另一方面
又是臣民的公民們的乘積或冪,二者相等。
而且,只要我們變更這三項中的任何一項,就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