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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夏天在看著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地址:深圳羅湖區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託代理人:郝文婷,該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連平,總經理。
被告:深圳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張錦秀,村委主任。
上列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深圳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下稱福利床業公司)、深圳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下稱工業村委)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行與被告福利床業公司於1994年12月27日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約定:我行貸給福利床業公司人民幣320萬元,月利率12。078‰,期限12個月,工業村委以其所有的粵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號房產為該筆貸款擔保。並出具了《抵押宣告書》。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於1995年1月10日將貸款劃入福利床業公司帳戶。但福利床業公司卻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截至1996年11月30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320萬元,利息、罰息71萬元。請求法院判令:1、福利床業公司立即償還貸款本金320萬元及利息、罰息;2、工業村委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否則拍賣、變賣貸款抵押物;3、兩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兩被告未作答辯。
本院查明:1994年12月27日,原告與福利床業公司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由原告向福利床業公司發放貸款人民幣320萬元,月利率12。078‰,期限從1995年1月5日至1996年1月5日。用途:流動資金。被告工業村委以位於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的三棟房屋(粵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號)為該筆貸款作抵押擔保。並已經辦理抵押登記。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定將款項劃入福利床業公司帳戶,合同期限屆滿,福利床業公司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人民幣320萬元和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罰息未還。工業村委亦未履行擔保責任。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兩被告未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應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第四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320萬元和利息、罰息(利息、罰息從欠息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至償還之日止)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清結完畢。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深圳寶安工業村委仍以其位於深圳寶安工業村的三棟房屋(粵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號)作為抵押。逾期原告有權申請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800元,由被告福利床業公司負擔(受理費原告已預交。不予退回,被告於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