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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第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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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審批表後,需要排號等待購買。其餘個人的買賣行為均屬違規,給李崢幫忙的朋友再也幫不上李崢的忙了。

到2006年年底,李崢就已經知道自己拿不到房號了,但他並不死心,反正先期拿到的錢已經花出去了,他覺得天無絕人之路,總會有辦法拿到房號的。2007年春節前後,一些早期交了錢卻買不到房子的人開始催問李崢,要麼給房號,要麼還錢。無奈之下,李崢開始透過拆東牆補西牆的辦法,忙亂地堵著他自己掘下的窟窿。

等到手頭實在拿不出錢的時候,李崢要麼推託說開發商的原因,要麼說審批程式太嚴格,簽約要往後推遲,讓他們再等等。有人沉不住氣提出不買房了,要求李崢退錢,李崢也是滿口答應,但拖著對方款項不還。

拿房號的日子一推再推,很多人開始向李崢要錢,一名買房人催著李崢還款,軟磨硬泡從李崢手中要來一張3萬元的支票,拿著支票去銀行兌現,結果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那是一張已作廢的支票。

到2007年6月20日之後,被債主追上門的李崢再也不敢開手機了。

30多個拿不到房號的人紛紛來到檯球廳,卻再也找不到李崢。無奈之下,他們紛紛報案。2007年7月2日,李崢被兩位買房人約去飯館。席間,一位買房人藉口去洗手間,偷偷到門外報了警。10分鐘後,警察來到飯館,將李崢抓獲。

拒不認罪,否認詐騙堅稱借款

2008年7月1日上午,李崢因詐騙罪在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受審。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崢於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期間,以幫助辦理天通苑小區經濟適用房房號為名,先後騙取35人共計人民幣萬元。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李崢一直不認罪。他說:“我的行為算不上犯罪,就是欠了別人的錢沒還上,應該是民事經濟糾紛。在買房人催款的過程中,我從未逃避過。在警方找到我之前,我至少給10個買房人打過電話,告訴他們錢會盡快還。我沒有詐騙!”

李崢認為以自己的方式幫別人購買經適房房號並不違法。因為媒體曾經報道過,2006年前開發商發放經濟適房房號時,數百名農民工排隊等候。當他們拿到號後,便以4~5萬元的高價轉手。李崢說:“我這樣做的性質和他們一樣,為什麼不起訴農民工詐騙?”

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李崢覺得自己很委屈。他說他的確是以能購買到經濟適用房為名從購房者那裡收取了“好處費”,但他收錢的時候就跟購房人說好了,能辦就辦,不能辦就把錢還給對方。“我給他們都打了借條,一般時限為兩個月,如果到時還沒等到房號,他們想等就繼續等,不等了我就退錢。有的人比較信任我,當時沒打條,我還特意開車去他們家給他補上。” 。 想看書來

第九章:中國房號詐騙第一案(4)

但公訴人則當庭表示,從2006年3月至今,李崢從未還過別人錢。公訴人追問說:“你說自己能幫那35個買房人成功購買經濟適用房,並不是信口開河詐騙,但自始至終,你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此事”。

“籤協議時,我每次都主動把身份證、營業執照交給別人看!”李崢大聲說。李崢自始至終拒絕認罪,並且拒絕供認出他的“能人朋友”。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李崢基本上都是低垂著眼睛,面無表情地回答著法官的訊問。

法官:你是如何幫別人購買經濟適用房的?

李崢:買房人把錢給我後,我把其中的大部分交給朋友當作定金,然後把買房人的經濟適用房審批表收上來。等到我的朋友辦好時,我帶著買房人去天通苑售樓處辦理手續就可以了。

法官:你朋友如何幫這些人辦的?

李崢:我不知道,“後臺”的工作我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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