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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政府,但
若是隨著它所屬的政治體的缺點而改變它的比率的話,就
會變成為最壞的政府。
第二章 論各種不同政府形式
的建制原則
為了揭示這些差別的一般原因,這裡就必須區別君主
與政府,正如我在上面已經區別了國家與主權者一樣。
行政官的共同體可以由數目或多或少的成員組成。我們
已經說過,人民的數目愈多,則主權者對臣民的比率也就愈
大;根據明顯的類比,我們可以說政府對行政官的比率也是
這樣。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終就是國家的力量,所以
也就絲毫不會有變化。由此可見,政府愈是把這種力量耗費
在自己成員的身上,則它剩下來所能運用在全體人民身上的
力量也就愈小。
因此,行政官的人數愈多,則政府也就愈弱。因為這是
一條帶有根本性的準則,所以就讓我們來好好地闡明一下。
在行政官個人的身上,我們可以區別三種本質上不同的
意志:
首先是個人固有的意志,它僅只傾向於個人的特殊利益;
其次是全體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關係到君主的利益,我
們可以稱之為團體的意志,這一團體的意志就其對政府的關
系而言則是公共的,就其對國家——政府構成國家的一部分
——的關係而言則是個別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權的意
志,這一意志無論對被看作是全體的國家而言,還是對被看
作是全體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在一個完美的立法之下,個別的或個人的意志應該是毫
無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團體意志應該是極其次要的,從而公
意或者主權的意志永遠應該是主導的,並且是其他一切意志
的唯一規範。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次序,則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
中,就變得越活躍。於是,公意便總是最弱的,團體的意志
佔第二位,而個別意志則佔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之故,政
府中的每個成員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後才是行政官,再
然後才是公民;而這種級差是與社會秩序所要求的級差直接
相反的。
這一點成立之後,假定整個政府只操在一個唯一的人的
手裡,在這裡個別意志與團體意志是完全結合在一起的,因
此團體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強度。可是,既然力
量的運用要取決於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絕對力量又是絲毫
不會變化的,由此可見,最活躍的政府也就是一個唯一的人
的政府。
反之,假定我們把政府與立法權威合而為一,假定我們
使主權者成為君主,使全體公民統統成為行政官;這時,團
體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會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躍性,同
時個別意志則仍然保留其全部的力量。這樣,永遠具有同一
個絕對力量的政府,便將處於它的相對力量、或者說活躍性
的最低程度。
這些比率是無可辯駁的,並且從其他方面來考慮也可以
證實這一點。例如,我們可以看到,每一個處於其共同體之
中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個處於其共同體之中的公民更為活
躍,因此之故,個別意志在政府的行動中就要比在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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