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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北美的胡適受新大陸濃厚的宗教氛圍的影響,雖然自己未能受洗,但對中國的宗教問題卻有過一次這樣的關心。
“今人多言宗教問題,有倡以孔教為國教者,近來餘頗以此事縈心。昨復許怡蓀書,設問題若干,亦不能自行解決也,錄之供後日研思”。
這是胡適關於“孔教問題”的日記,他所設計的問題是什麼呢?
“一、立國究須宗教否?”
在“有倡以孔教為國教者”的語境中,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是要叫人出冷汗的,但胡適並未自知也並未自止,其他問題斛然而下:“二、中國究須宗教否?三、如須有宗教,則以何教為宜?(一)孔教耶?(二)佛教耶?(三)耶教耶?四、如復興孔教,究竟何者是孔教?……五、今日所謂復興孔教者,將為二千五百年來之孔教歟?抑為革新之孔教歟?六、苟欲革新孔教,其道何由?……七、吾國古代之學說,如管子、墨子、荀子,獨不可與孔孟並尊耶?八、如不當有宗教,則將何以易之?(一)倫理學說耶?東方之學說耶?西方之學說耶?(二)法律政治耶?”
這一連串的問題記於1914年1月23日,胡適對這些問題的思考究竟如何,日記未呈結果。但結果已不重要,提問伊始,問題即形嚴重。針對“有倡以孔教為國教者”,胡適不是明確地倡以反對,而是表示“近來餘頗以此事縈心”。縈來繞去的結果則是“立國究須宗教否”的懸疑,雖然胡適尚未拿定主意,但兩可之間,已經埋下了危險的種子。什麼危險?“國教”的危險。面對這樣一種倡議,如果他是一個有分辨力的自由主義者,僅能的態度便是反對。反對者何?不是孔教,而是國教。須知,一個自由國度,其制度設計本身,就不允許任何意義上的“國教”存在。反過來,凡是有國教的地方,無例外地是反自由的專制政體。
人在美國的胡適雖然對美國有相當的制度認同,但此時的他對這個制度還缺乏較為深入的研究。此一問題的提出,表明胡適至少不熟悉美國的立國憲法,尤其是它的憲法修正案。這裡不妨看看1791年出臺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
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和向政府訴冤請願的權利。”
此一修正案除第一句不得立法外,後由三個並列分句構成,對美國人來說最重要的就是第一句,而對中國人來說,他很可能更關心後兩句,尤其是其中的言論自由句。這不奇怪,長期以來中國就是無神論的國度,對宗教問題缺乏敏感。而美國作為宗教國家,特別是那些早期移民,他們漂洋過海,就是因為在歐洲大陸受到了宗教迫害。為了實現自己崇拜上帝的方式,那些清教徒們,不遠萬里,來到北美。但問題是,當他們一旦組成公共社會並進一步組成國家時,由於這個國家中的人宗教信仰彼此不同,他們將如何相處?於是,一條“政教分離”的法則便浮出水面,用《新約·馬太福音》中的話即“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凱撒表示國家行政領域,上帝則是個人信仰領域。國家行政的職責是公共事務的管理和國防安全的承擔,它的權力被限制在這一塊,不得往信仰領域延伸。在信仰領域,個人信教與否或信什麼教,那是每個人自己的事,國家無權過問,卻有權保護。這樣的體認落實在憲法中,便是國家不準動用任何權力干涉任何人信任何教,更不準動用國家權力把某一種宗教定為國教。因為宗教信仰是排他的,如果某一種宗教被定為國教,那麼,對其他宗教來說,既不平等,也意味著宗教自由的喪失,甚至意味著宗教迫害的可能。
二十四 危險的“國教”(2)
當胡適為“立國究須宗教否”而頗費斟酌時,他其實應該知道,中國兩千來年的皇權社會正是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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