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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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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後,王富去海淀法院遞交了訴狀,七天之後,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一時間,媒體噪聲頓息,我耳根清靜不少,而山東案子也不再催促開庭了,暫無進一步審理的資訊。

從電腦上取證,並被法院認可,據我個人所知,在司法中是王富首試成功。

果然,兩個案子並沒有被合併,山東案子雖在先而立,但海淀案子卻是這個事件的先導,Z某不歪曲報道何以引起趙忠祥的氣憤之情。於是海淀的判案成了兩個案子的關鍵。

2000年的“賣鞋風波”引出三問

2000年的“賣鞋風波”引出三問

這三問從2000年的“賣鞋風波”的虛假報道中就生於心頭,但並沒機會一吐為快,這層窗戶紙一直沒捅破,今次在此敬請當時報道“賣鞋”事件的京魯兩地諸君思考。

一、趙某人的一本《歲月情緣》定價22元,以當時圖書市場上的價位來評估,這是較低的價錢,而一雙皮鞋就是在2000年的大商店櫃檯上也遠高於我拙作的價錢幾倍或十幾倍。何況趙某人的書就在這個商場的書檔和毗鄰商場的新華書店銷售。編文的諸位,你自己會為了得一本《歲月情緣》先去買一雙貴得多的鞋嗎?因此,買一雙鞋才能得到趙忠祥的一本書,或為了得到一本滿大街都有的書非要先去買雙鞋不可,是智者難於想象的事情。

二、我的書不是困難時期的購物券,商店的鞋也不是獨此一家別無分號的貨物。“只有先買一雙鞋才能得到一本書”是商家答謝的行為。現場沒人去櫃檯白要書,喜歡這本書,花不多的錢去買一本,不喜歡的送人家也不要。無論您是買鞋後獲送的書,還是僅花二十餘元買的書我那天在現場一律都簽名,這有什麼分別呢?再者,如果我的書能造成商品大量促銷拉動內需,我就願意一直簽下去。

三、我斷定山東Z某的文章純屬想象,他絕沒到過現場。

這是我當時籤書的照片,我身後的人是商店人員,左邊的女孩子叫笪笑,是這次籤書事宜的組織者。

當時現場秩序井然,人雖不少,但絕不喧鬧,我仍一如既往地申辯,沒有任何人像Z某文中寫的那樣高喊:“趙老師,您是售書,還是賣鞋?”因為那一天我既不賣書,更不賣鞋,只給喜愛我的讀者簽名。我所有簽名活動都沒拿過一分錢出場費。

想買書的人儘可以十分方便的唾手可得,願意買鞋的人,商家送一本書表示感謝,沒什麼不妥,又有什麼理由喧譁呢,惟一可以想到的是Z某其實不在現場,許多情節是他憑想象編造的,這是我今天的文字,支援我的判斷的是昔日法院審理後的判詞揭開Z某編造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賣文,你賣文吃飯,但別傷害無辜之人,否則你吃飯香嗎?這已是出於某種心思,對我進行詆譭,已經給我造成了輿論上的傷害,Z某不但不加收斂與檢討,又搶先告狀,居然把一個與他素昧平生,他已傷害過的人又拽上法庭,又以這個案子為平臺,他和他的律師及其他人,在媒體上鼓譟,重複編織假象,並一味地進而羞辱一個從未傷害過他的和他素不相識的人。

我告他並非出於一還一報之想,也是不得已而為之。一審我勝訴了,用北京晨報在頭版上的一條訊息的標題來做這三問的小結。

“趙忠祥一審贏了官司。”

晨報訊“近日,中央電視臺節目主持人趙忠祥與《華商時報》記者Z某、新華日報社名譽權訴訟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一審終結。被告Z某因撰寫的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新華日報社因在其子報《××晚報》上登發失實文章,被判決侵害趙忠祥名譽權違法行為成立,分別賠償趙忠祥精神損失費2000元和1000元,並要在報刊上共同向趙忠祥致歉。”

Z某和F律師在海淀法院當場表示,他們要上訴。接著,濟南市中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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